麥明詩公開警方信 證就被性侵報案 警務處:已結案資料適時銷毀

撰文:文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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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十優港姐」麥明詩較早時剖於內地工作遭性侵,遭網民質疑「作故仔」,她昨晚(20日)於個人社交網站公開警方信件,力證自己清白,而在警方信件,案件的口供紙已於2013年11月1日銷毀,因此無法提供副本予麥明詩。警務處於今日(21日)回覆《香港01》時表示,警方有清晰及嚴格的內部指引和程序處理已結案的調查檔案,包括確保資料獲安全保管、妥善處理及適時銷毀。

麥明詩於本月5日向警方追問案件資料,根據警方件信中提到,有關口供檔案於2013年11月1日已銷毀。(資料圖片/符祥定攝)

香港藝人麥明詩昨日(20日)於個人社交網站公開警方信件,釐清自己沒有造假,貼文提及事件發生於2012年8月5日至12日的內地交流團,過程涉及暴力,未有發生最壞情況,並於回到香港後2012年8月13日到長沙灣警署報案。

麥明詩於本月5日向警方追問案件資料,根據警方件信中提到,案件歸類為非禮(indecent assault case),而案件在2012年8月13日於長沙灣警署存檔,但有關口供檔案於2013年11月1日已銷毀,故未能提供任何紀錄副本予她。

警務處於今日(21日)回覆《香港01》時表示,警方有清晰及嚴格的內部指引和程序處理已結案的調查檔案,包括確保資料獲安全保管、妥善處理及適時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