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監局發新執業通告處理海外樓花 代理須取審查報告確保賣方資金

撰文:王潔恩
出版:更新:

過去曾有市民購買了海外地區樓花,但有關項目其後「爛尾」收場,相關發展商亦遭清盤,市民最後蒙受損失。
地產代理監管局今日(28日)發出有關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執業通告,為參與境外未建成物業銷售的持牌地產代理提供指引,包括就賣方及境外物業進行審查、取得法律意見等。通告於明年4月1日生效。

執業及考試委員會主席、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左)及監管局行政總裁韓婉萍(右)。(王潔恩攝)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本年首11個月,一共接獲11宗有關地產代理銷售香港境外物業的投訴,主要涉及「爛尾」的樓花,及代理誤導物業資料等。

須審查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

為提升持牌人的執業水平,監管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剛於上周,通過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就有關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銷售時的妥善執業方式及措施向持牌人提供指引。

指引要求參與銷售香港境外物業的持牌地產代理,需就賣方及有關物業取得盡職審查報告,如獲得專業人士、金融機構或政府報告,以證實賣方存在、賣方資金來源及項目的關鍵資料。

同時,代理亦要取得由物業所在地執業律師發出的法律意見,買方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訂立協議或支付款項前,代理要先向買家提供上述副本。同時,亦要建議買方就稅項或徵費等尋求專業意見。

宣傳物品被規範

另外,持牌人發出廣告的內容亦有要求。代理需取得賣方就廣告及宣傳物品所載資料的書面批署,亦要提醒準買家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具風險。

廣告不可使用一些令人認為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是 「安全」、「低風險」或「無風險」,或者能夠在極少或零風險的情況下獲得「快速」、「輕鬆」或「高」收益或回報等印象的字眼 。

若持牌人無遵守規定,監管局有可能對他們採取紀律處分,包括訓誡、譴責、罰款、在牌照上附加條件、暫時吊銷牌照及撤銷牌照。

強調非持牌代理非規管對象

根據《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若任何人純粹處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但述明其本人並無處理香港物業的牌照,可獲豁免領取地產代理牌照。

行政總裁韓婉萍表示,由於非持牌代理非規管對象,故過去無接獲相關投訴。執業及考試委員會主席、立法會議員張國鈞指出,若要購買非境內未建成物業,市民應尋求專業意見,或到當地實地考察。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