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警疑轉走資產後破產 再引警例護身 逃避向前妻付訟費

撰文: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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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印傭Erwiana遇逃避賠償事件翻版?一名即將退休高級警員,被指涉將資產轉移,逃避賠償前妻逾35萬元堂費及律師費。失婚婦阿Yan與前夫對簿公堂,她成功爭取女兒撫養權勝訴。但前夫未有向她付堂費及律師費,更於一年內轉走戶口逾60萬元資產,並申請破產,其間更大幅減低贍養費。
協助阿Yan的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指出,男事主疑利用《警察通例》保障自己破產後毋需還款,4年後解除破產令便可置身事外;律師孫楚雍指,破產受託人有權調查事主,有否涉及有欺詐的資產轉移。

尹兆堅及女事主均質疑,女事主的警察前夫懷疑以《警察通例》條例,保障他接獲破產令後毋需還款。(邵沛琳攝)
女事主阿Yan指前夫「拖字闕」拒付賠償金,前夫將逾60萬元資產,於過去一年「分階段」轉走,無還款能力的他,去年終向法庭申請破產。(邵沛琳攝)

離婚後與前夫爭女兒撫養權 

經歷婚姻失敗,因女兒一句「媽咪我想跟返你」,阿Yan決心與前夫爭取女兒的撫養權,打官司致積蓄「蒸發」。今年40歲任職美容行業的阿Yan,與年約49歲姓劉、高級警員前夫,於1994年結婚,兩人感情破裂於2010年離婚。四年後,法庭將撫養權判給阿Yan,前夫需向她賠償逾35萬元堂費及律師費。

前夫逃避賠償35萬元 揭1年轉走60萬元

不過,阿Yan的前夫一直拒付賠償金,兩人再準備再對簿公堂。於2016年他們處理法律文件時,核對雙方戶口紀錄,驚悉前夫將逾60萬元資產,於過去一年「分階段」轉錢予第三方,前夫戶口僅餘1萬多元,「日日拎1萬幾千蚊!」阿Yan道出前夫將資產轉移的手法。

前夫無還款能力,去年向法庭申請破產。阿Yan遂質問前夫,對方稱將錢用作再婚及子女出世,與此同時,前夫將女兒贍養費由6,000元減至4,000元,阿Yan質疑前夫「有預謀」逃避賠償,無計可施下,遂向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求助。

尹兆堅:離奇轉移個人資產 質疑男事主利用《警察通例》作免死金牌

《警察通例》第232章第19條《民事訴訟程序的豁免》(3)
「非委任級人員或警員破產時,其薪金及津貼不得轉予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且就破產而言,該薪金及津貼亦不得成為其產業的一部分。」

協助阿Yan的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認為,男事主利用《警察通例》保障自己破產後毋需還款,企圖4年後解除破產令,置身事外。(邵沛琳攝)

「我就覺得好唔尋常、好嚴重!」尹兆堅認為,事件猶如2014年印傭Erwiana被虐案,僱主轉移資產逃避賠償的翻版。尹了解阿Yan個案後,不排除有人於法庭頒佈破產令前,疑將個人資產轉移。他批評,男事主猶如有免死金牌、疑以《警察通例》這金鐘罩護身, 「佢(前夫)個人資產好離奇地,分階段冇哂!」

議員:對方借《警察通例》避賠償

尹兆堅解釋,《警察通例》第232章第19條 (3)列明「警員破產時,其薪金及津貼不得轉予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這規定,保障他接獲破產令後,便毋需還款及支付前妻的訟費。尹不排除有人以破產逃避賠償。尹指該條例保障男事主,不會受到強制權力,將其薪金津貼抵銷破產令。

建議政府及警隊修例、檢討制度

尹續指,會向警隊反映情況,也會向法庭查詢男事主有否藐視法庭及逃避法庭判令等違法行為。最後,他認為上述制度存有漏洞、過時及不公平,建議政府及警隊修例及檢討制度。

保安局:立《警隊條例》有防貪考慮 警方:過去三年最少11名在職警破產

警察通例》第232章第19條《民事訴訟程序的豁免》(3)(網上截圖)

保安局:警方職責及其權力有獨特性

保安局則表示,有鑒於警方的職責及其權力的獨特性,以及警務人員一旦出現經濟困難有可能影響其操守和表現,基於防貪考慮,《警隊條例》第19(3)條當年的立法原意是減少不法份子藉放債或提供物品予警務人員而操控他們,及警務人員利用其職位取得信貸的誘因。

警方:不評論個別人員的個案

警方則表示,警方不評論個別人員的個案。 警隊會檢視每宗警務人員破產個案,以確定破產人員有否干犯任何紀律罪行。倘若人員因欠債或破產而引致工作效率下降,警務處定會按既定程序,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

過去三年,被判破產的在職警務人員數目分別是2015年5名、2016年3名及2017年1月至10月3名。

破產管理署:警員、公務員與其他破產案 處理方法一致

破產管理署:不宜評論個別個案

破產管理署回覆香港01查詢指,不宜評論個別個案,但署方依據法律及適用於每宗個案的相關法例處理所有個案。就破產管理署而言,警務人員與其他公務員破產案件的處理方法,與其他破產案件基本上是一致。

署方續指,破產期通常為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四年,一般而言,破產人可否作出供款,需按破產人的收入、其家庭合理家庭需要而評定。自2015年起至2017年(1月至11月),由法院發出的破產令數目分別為9,750宗、8,919宗及7,028宗。

律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律師:有權調查有否涉欺詐性資產轉

律師孫楚雍表示,破產受託人有權調查事主過去5年,是否有將個人資產轉移,調查當中會否有欺詐性資產轉移、民事或刑事追究。而破產後還款,則需視乎事主扣除基本生活開支後,會否有餘款用作還債;至於事主退休後,退休金能否用作還款之用,需由受託人了解現行法例及過去案例,如果未能達成共識,就會將案件交由法庭作司法判決。

破產後事主可以工作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申請破產前進行需破產債務解除,需由律師審核其資產情況、是否有資產需變賣。陸指出,破產後事主亦可以工作,以維持生活開支及還債。至於警員及公務員破產後情況,與其他破產人士的處理手法無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唔會有優厚嘅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