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辯論比賽示威被判囚 指條文規管不清求翻案 官押後判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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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於2015年一個校際辯論比賽中向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示威,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罪成,梁被判囚7 天、譚則緩刑1 年,二人不服並提上訴,聆訊今(3日)於高院審理,辯方爭議有關的《文娛中心規例》對示威活動的規管不清晰,控方則回應指重點是二人故意騷擾,法官將押後頒下判辭。

梁國雄在庭外稱覺原審官故意加刑令他判囚。(梁芷君攝)

梁國雄庭外指原審裁判官是恥辱

被告梁國雄(60 歲) 及譚得志(44歲)各被票控一項「故意妨礙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違反《文娛中心規例》,今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梁於庭外大罵主審裁判官杜浩成是「恥辱」,批評他主動爭取主審本案,亦在控方未有要求加刑的情況下加刑,無理地判他入獄7天。

條例令示威無法進行

案中涉及的《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中指出,任何人「故意妨礙,騷擾,干擾及煩擾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最高刑罰為入獄1個月及罰款1.5萬元。辯方則爭議有關條例令示威無法進行,因為示威本質上就會妨礙,騷擾,干擾及煩擾到其他人,加上有關條例沒有清晰規管示威,康文署署長可隨時取消及執行,而兩被告被裁定罪成亦是因為署長沒有訂下清晰條例而造成。

控方指被告故意作騷擾行為

控方則回應指,本案重點在於兩被告「故意」妨礙,騷擾,干擾及煩擾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案發時主辦單位早已申請使用該場地,故相比示威人士,他們有較高的使用權限。控方又強調不是不讓兩被告示威,控方甚至不關心他們是否在案發時示威,反而是他們故意作出騷擾行為,而且長時間及多次,不止言語,更以行動去作出騷擾,屢勸不改。

法官將案件押後並會頒下判辭。

案件編號:HCMA6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