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洩漏試題案律政司敗訴 相關控罪成效成疑 檢控偷拍或受阻 

撰文:鄭翠碧 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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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數名教師,被發現涉嫌以手機洩露小一入學叩門試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她們原審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提出上訴,本周一(6日)亦遭高院法官駁回,法官更指「取用」電腦,不是泛指「使用」電腦,維持原審裁決。
有傳媒引述消息指,律政司在該判詞下達後,即發內部備忘,暫停涉及智能電話罪行案件的檢控程序。為現在如手機偷拍裙底春光的罪行,也常引用這「百搭」控罪,有法律界人士憂慮,這裁決將「災難性」地重創針對偷拍裙底等問題的打擊工作,惟有立法會議員指,有控罪被濫用才是災難。

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本周駁回律政司就協和老師洩漏試題案的上訴。(資料圖片)

報道指律政司發備忘收回相關案件

據《南華早報》報道,自高等法院周一裁決,維持該三名老師及她們的一名朋友全部脫罪後,律政司內部發出備忘,暫停偷拍裙底等涉及智能手機案件的檢控,該備忘錄亦提到,包括新檢控要「收回」(withheld),並等待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律政司亦通知檢控官在處理偷拍裙底的案件時,盡量考慮以其他罪名,取代不誠實電腦罪作出起訴。

律政司或失一條「百搭」控罪

報道引述多名法律界消息人士指,該裁決令情況顯得相當災難,這條律政司經常引用的控罪,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常被廣泛用作控告各類型與電腦及手機相關之罪案,如偷拍走光照片的罪行。一名政府律師形容,現時至少或已失去一條「百搭」(one-size-fits-all)的控罪。

根據內部備忘錄,律政司亦指出,高院的裁決令檢察官難以證實某人未經授權從智能電話取用資料,在檢控方面造成不公平的負擔,準備將事件交由終審法院處理。律政司在接受查問後亦回覆說,他們已於今年8月9日,將動議通知書送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存檔,以求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由於相關司法程序仍在進行,現不適宜作出評論。

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指濫用該控罪才是災難。(資料圖片)

莫乃光指濫用該控罪才是災難

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指出,多年來他屢次在立法會指出,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的罪名,檢控範圍過闊,而律政司近年應用此條文檢控的範圍越來越廣泛。不但令所有涉及電子裝置的行為都用這條文檢控,更多次濫用作打擊網上言論。他認同法官今次的判詞提出的觀點,認為律政司應釐清其檢控策略,停止濫用第161條文作「大包圍」式檢控。

若又指,他十多年來他一直要求政府停止濫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當為百搭控罪,如今法庭終於立下案例,指出以此罪胡亂檢恐是錯的,他認為法庭裁決並非「災難性」,濫用才是災難,現在是停止律政司過往製造的災難才對!

過往亦曾有因應情況而改控其他罪名

除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律政司過往亦有因應案件的不同情況,以其他罪名控以類同罪行,例如: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或遊蕩罪等,惟須按案件的個別情況才能決定。而這兩天,裁判法院在處理涉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提堂案件時,律政司代表續有因需諮詢法律意見為由,要求把案押後數月的情況出現。

次被告曾詠珊(左)及第三被告黃佩雯(右)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4被告原審及上訴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與另一小學的女教師,被指於2014年新生面試簡佈會期間,用手機拍攝小一入學叩門試題,並傳送予朋友及舊同學。四人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但裁判官裁定他們脫罪。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惟法官本周一在高院下判詞,駁回律政司申請,眾被告維持脫罪裁決。

法官判詞稱,不誠實取用電腦這項控罪,與「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有所不同,控方須證明被告不法地取用電腦(access to a computer)資料,才能將被告入罪。然而本案的被告,只是用自己的智能電話拍照及傳放訊息,並非如控罪所言,從電腦中不法地取用資訊,故認為控方證據並未明證明他們有罪。

消息指律政司叫停與手機相關案件。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