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誹謗案】賠償僅300萬未必夠訟費 解讀判詞點計賠款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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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霸王國際集團,指壹傳媒旗下刊物《壹週刊》在2010年7月一篇名為「霸王致癌」的文章含誹謗成分,霸王的銷售自此大受影響。法庭今(周一)下達判詞,雖裁定文章嚴重影響霸王聲譽,但只須賠償300萬港元,與霸王要求的6.4億元人民幣(折合約7億港元)相距甚遠。
細讀269頁判詞,法官清楚解釋賠償額背後理據,也為誹謗案的賠償計算方法,設定具參考的指標。

霸王指其銷量在報道刊出後銷量大跌。(資料圖片)

原告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國內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聲稱《壹週刊》的報道刊出後,內地銷售市場急促下滑。法官陸啟康根據聆訊時所得資料,認為原告在內地的銷售損失合共約6.4億元人民幣,香港市場的銷售損失亦達1924萬人民幣(共折合約7.7億元)。然而,霸王並沒有提出索償香港市場的損失,故法官只須決定對內地市場的影響。

《壹》不在內地銷售 內地訂戶只有49名

不過,法官認為霸王無法證明在內地的損失,與《壹週刊》的不實報道有直接關係。他指出,《壹週刊》根本無法運到內地銷售,在2010年7月誹謗報道刊出時,該週刊只有49名訂戶是以內地電話或電郵登記,當中更只有24人曾閱讀及點擊過該報道,可見內地人士多是從其他第三者的轉載而得知報道內容。

法官陸啟康認為壹週刊毋須就第三者在內地轉載報道造成的損失負責。(資料圖片)

內地轉載有霸王回應 難明內地人停買原因 

陸官也有留意該些內地的轉載報道,雖然有引述過原作內容,但大都有內地傳媒再作出的個別調查,而且大都有刊出霸王一方有關含「二噁烷」的回應,及內地檢證指霸王產品安全的報道。為何內地消費者仍會突然停買霸王產品,法庭沒有內地市場情況及消費者習慣的資料,實在不能確實箇中原因。

內地法律下 《壹》毋須負責第三者轉載惡果

此外,霸王受影響的地域主要來自內地市場,這亦牽涉內地法律的問題,因內地法律中,被指誹謗的一方是無須就第三者轉載所做成的損失負責。法官指,就本案而言,並無證據證明《壹週刊》曾與內地傳媒聯合發佈有關消息,他們亦無法控制內地轉載的情況,故認為他們無須就這些發自第三者的轉載言論負責。

報道不負責任 不等於惡意

法官又認為,涉案的文章含誹謗成份,但不負責任不等同於有惡意,故亦不作懲罰性賠償。而言,文章確對霸王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故單就聲譽損失,亦要賠償原告兩公司合共300萬元。

雖然法官判壹週刊須支付霸王的八成訟費,而霸王在去年39天的聆訊,由擅長誹謗官司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及另一名大律師代表,估計訟費達數千萬元。但訟費和賠償,相較霸王原先索償數億元,仍是相距甚遠。

案件編號:HCA 11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