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示威被指妨礙判監7天 官認刑罰過重 改判罰款3千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有「長毛」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快必),被指在2015 年一個校際辯論比賽中示威,當時仍是政務司長林鄭月娥亦有出席,梁及譚事後被裁定妨礙罪成,被判監一星期,譚則准緩刑一年,二人不服提出上訴,高院今下判詞,雖未有推翻二人定罪,但認為示威上無人受傷,又亦無做成損毀,認為判罰款已足夠,准二人減刑至各罰款3千元。

梁國雄及譚得志獲減刑免入獄,改判罰款3千元。(林樂兒攝)

上訴人梁國雄及譚得志被票控違反《文娛中心規例》第12 條,指二人於2015年5月15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行的第30屆星島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涉嫌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星島職員,及「除梁國雄及譚得志的其他全部或部份出席者」。

示威不代表可侵犯他人權利

法官在判辭指,上訴人的示威活動可引起目標觀眾的關注,但這不構成可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合法理據,而用以起訴兩名上訴人的《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其目的顯然是規管和管理獲准進入文娛中心人士的行為,以保障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之權利,包括免受滋擾。

條例針對故意侵擾使用者的行為

法官指出,該條例不針對任何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行為,而是針對「故意」作出以上侵擾了「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之行為。判案書又提到,獲准合法使用該文娛中心及設施的公眾人士,理應有優先權享用設施。

和平示威判罰款已足夠

法官不同意原審指暴力情況會控以其他條例,並指第12條只規管不涉及暴力的滋擾行為。故認為第12條包含涉及暴力的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行為,而上訴人示威時由始至終都只用揚聲器叫口號,並沒有使用武力甚至暴力表達訴求,且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壞,是和平示威。因此,上訴庭改判各人罰款3000元,取替過重的7天監禁。

雖然獲准減刑,但梁國雄在庭外稱,會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因今次檢控用上康文署條例,認為是阻撓示威自由,認為潛在濫用情況,故會考慮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HCMA6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