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長涉行為失當案 被派處理危險品 向上司同僚存不同說法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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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消防隊長涉嫌在處理把一批檢獲危險品歸還物主時疑有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今(13日)於西九龍法院正式開審,該消防隊長當時的上司作供,並稱他們在處理該批物品時,因未有找到物主,他曾指示被告把危險品交到警署,被告後來亦向他稱已把物品交還物主,惟亦有下屬向他報告指物品已交予警方,上司見現兩版本調查,惟未有在收據簿中看到物主認領的收據。

署理消防區長的洪重穆稱曾指示被告何廸希把檢獲燃油等物品交警署。(林樂兒攝)

被告何迪希,45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

曾指示被告把危險品交警署

署理消防區長的洪重穆在庭上供稱,2013年7月他駐守危險品課時,接報懷疑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有過量危險品,被告當時是防火組主管,該案由接報至歸還物品,全由被告負責。

洪稱,由於該批燃油數量沒有超出規例,加上沒有人認領,按例會將之交予長沙灣警署處理。他曾叫下屬回批發市場找尋物主,但未有找到,便於2014年2月指示被告將該批物品交去警署。

被告何廸希(中)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林樂兒攝)

被告與下屬說法不同

同年6月,他收到被告附有收據照片的電郵,表示於4月24日已將該批危險品歸還予物主戴瑞明。惟洪在收到被告的電郵2個月前,卻收到下屬報告指被告稱已將物品交去警署。

洪就此追問被告,被告稱找尋物主時,曾在管理處留下電話號碼,後來一名姓戴男子在2013年8月發現該批物件不見後,從管理處知被告號碼。被告解釋,他曾按洪的指示聯絡警方時,後得知戴是物主,便通知戴取回物品。

收據簿未見物主認領收據

洪稱他曾按被告提供的號碼找戴,對方説已領回了物品,但沒回答是否戴瑞明。但洪稱,檢取物品會有一式三份的收據,若物主取回物品,會取得白色收據,並憑收據領物,該收據會貼在收據簿。但他未有看到物主認領的白色收據。

辯方盤問時指洪沒有記下與被告就本案通話的內容,洪同意。辯方又質疑, 早前廉署同消防內部調查的供詞有提戴 但沒提戴曾說有個姓何的消防員曾聯絡他領回危險品。洪同意,並指今在庭上記起此事。

案件編號:WKCC21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