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針對男同性戀者 法庭裁定4條性罪行條文違憲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活躍於同志組織的男同性戀者早前提司法覆核,指7條僅針對男同志的性罪行屬歧視,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律政司同意有關條文構成歧視,但指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本案興訟前已開始檢討法例,為免出現法律真空,望法庭允就其中3項罪行條文作補救解釋。高等法院今(30日)頒下判詞,指其中4項條文違憲。而另3項應參考律政司的建議更改,以修正針對男同性戀者的情況。

申請人為楊柱永,答辯人為律政司,而組織「彩虹行動」亦屬有利害關係方。楊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118G、118H、118I、118J(1)、118K 及 141(c)共7條條文僅針對男同性戀者,質疑何以異性戀或女同性戀作出相同行為也不犯法,或是有較輕的刑罰。

法庭今裁定118G、118H、118J和118K條屬違憲。而該4條為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肛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以及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到高院領取判詞。(林樂兒攝)

律政司要求其中3條文需加以補救解釋

早前審訊時,律政司指第118C、118I及141(c)這3項條文需加以補救解釋。第118C條涉及16歲以下男童肛交,律政司認為可免去未滿16歲的男童的刑責;及將成年人與13至16歲男子肛交的最高刑期,由終身監禁減至5年,而與13歲以下男子肛交的最高刑期則維持終生監禁,以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的罪名看齊。而第118I條「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律政司認為應將條文中「男子」改為「人士」。第141(c)涉及誘使及明知而容受21歲以下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與其他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的條文,亦應將年齡下降至16歲,及把「男童」及「男子」改為無指定性別。

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強調,內地、台灣、澳門、英國均無針對男同志的刑事條例,而香港於1991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後,仍保留數項針對男同志的性罪行。他指爭取了同志權益廿多年,不解政府要待法庭裁決才行動。他提到法院於十多年前的William Leung案已裁定相關條文違憲,惟政府過了7年才正式修改法例。

去年一宗成年男子與網上認識13歲男童肛交案,被告承認2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被判囚2年半。辯方求情時,曾引述此司法覆核案,指律政司亦同意處理同性肛交及異性肛交的罪行上不應有別,否則屬歧視,惟當時此案仍未有裁決。

案件編號:HCAL 75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