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示威者以暴動罪被捕 社運事件中哪些罪名最常見?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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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爭議,大批示威者於本周三(12日)包圍立法會大樓,最後與警方爆發衝突,警方日前以暴動罪之名,拘捕了多名懷疑曾參與該事件的人士,然而,最終會否控以暴動罪,仍是未知之數。以一般的檢控程序,警方會向律師司的意見,並會考慮證據顯示各被告所涉及的行為來決定控罪,因參與大型示威活動而被捕的人士,常會面對的控罪有非法集結、襲警、拒捕等。而過去幾年的大型社運中亦可見,若警察使用不當或過份武力,亦有被控的可能。

港府硬推《逃犯條例》修訂引起反彈,本周三大批市民在金鐘一帶抗議,最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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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日表示就周三的大規模示威衝突中,認為參與者涉及暴動、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非法集會,以及襲警等,至今拘捕了11人。2016年2月發生的旺角騷亂,只有23名參與者被裁定暴動罪成,但也非所有參與大型集會活動而被捕的人,都被控以暴動,有些犯較輕微罪行的人士,會因應情況控以襲警、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毀壞等罪。

立法會審議反東北撥款當天,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外抗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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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反東北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如在2014年6月6日,有示威者反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試圖在立法會阻止議案通過,有示威者闖入立法會,阻止保安關上立法會玻璃大門,亦有人在停車場外掛上橫額抗議,事後5名被捕人士只被控以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

而同月的另一日抗議行動,數百名示威人士在立法會大樓地下大堂外指定的公眾活動區聚集,有人開始離開公眾活動區及移動鐵馬,並嘗試強行拉開及用竹枝等硬物撬玻璃大門,另有人衝向其他入口,企圖闖入大樓。事後,13人因而被控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表明,考慮案中所有情況以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沒有充分理由對各人申請覆核刑期。(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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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傘運動首次用上妨擾罪

2014年9月26日,學聯及學民思潮為爭取普選,在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前地外舉辦集會,之後數百人攀爬圍欄、推開閘門進入公民廣場,黃之鋒和羅冠聰及周永康,被指鼓勵示威者加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

由衝公民廣場,至之後發生的雨傘運動及維持了79天的佔領行動,多名人士包括: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被指曾鼓勵市民上街,並對公眾造成之後的大規模阻礙,被控串謀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名,最後9人全被裁定罪成。

多人干犯不同罪行

佔領期間,除「佔中九子」及「雙學三子」外,還有約千人涉干犯各種不同罪行而遭拘捕,最後被定罪及簽保守行為的人數逾百人,被裁定的罪名包括非法集結、縱火、襲警、普通襲擊。

其中一宗襲警案中,公民黨成員兼社工曾健超,被指在龍和道隧道上面的花槽,向11名警員淋潑有味液體,被警員制服時又反抗,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2014年10月15日 註冊社工曾健超在龍和道向警員淋液被捕,及後被「七警」抬往龍匯道變電站旁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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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使用不當或過分武力亦被控

而曾干犯襲警罪行後,他被警員帶到天馬公園的暗角被毆,卻被傳媒意外揭發,7名涉參與毆打的警員被控以襲擊罪名,全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年,他們已就定罪及判刑上訴,現仍在等待上訴結果。

在佔領運動清場後不久,當時即將退休的警司朱經緯,因為用警棍打一名並沒有作何挑釁行為的示威者,事主一直追究到底,最後朱亦被控襲擊罪,被法官裁定使用了不當武力,被判入獄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