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向警方掟垃圾桶 大律師:或已觸及暴動罪元素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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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犯條例》修訂而引發的激烈衝突,警方一度將事件形容為「騷亂」,之後改稱「暴動」,亦有多人因暴動罪被捕。有大律師認為,周三(12日)的參與者,若曾向警方投擲如垃圾桶等物品,已觸及暴動罪元素中的「破壞社會安寧」,理應可以被控暴動罪,而區域法院前年審理第一宗涉暴動罪的旺角亂案時,法官亦明言,若作出擲物等行為,即使事件中無人受傷或財物受損,也能裁定暴動罪成。

港府硬推《逃犯條例》修訂引起反彈,本周三大批市民在金鐘一帶抗議,最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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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不一定要有人受傷或財物受損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是指任何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至於何謂「破壞了社會安寧」(Committed a breach of the peace),就2016年旺角騷亂中,多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前年首度在區域法院審訊時,辯方就曾就這議題作爭辯,其中在港大女學生許嘉琪等人的案件中,辯方曾指,即使有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等雜物,但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當晚有人受傷或物品遭損毁,認為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他們認為法例中的「破壞社會安寧」須造成有人受傷或財物受損的暴力行為。

惟法官沈小民在裁決時表明不同意說法,並指案中有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竹枝等雜物等暴力行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警員因此受傷,但他們的行為已屬破壞社會安寧,並非有人受傷才能構成罪行,最後亦判許和另外兩名被告麥子晞和薛達榮等暴動罪成,判監3年。

旺角騷亂當晚,群眾不住向警員擲磚、垃圾及玻璃樽。(陳焯煇攝/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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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指向警掟物已觸及暴動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律師認為,上星期三的衝突看似未及2016年發生的旺角騷亂般嚴重,但在場人士始於是參與一個未經申請的集會。若有人向警員投掟垃圾桶和交通用的膠雪糕筒等,大律師認為這些行為屬於暴動罪元素中的「破壞社會安寧」,可以被檢暴動罪。至於若只是逗留,而身邊的人有擲物,是否應被控暴動則有商榷的餘地。而有律師指出,雖然有警方目前以暴動罪被控多人,但最終是否控以暴動罪,現時仍屬言之尚早。

梁天琦去年已被定一項暴動罪成,被判入獄6年,現正在獄中服刑,重審的一項暴動罪亦罪名不成立,預料最快可於2022年1月出獄。(資料圖片)

旺暴案罪成者判感化至7年不等

而在整個旺角騷亂中,共有91名被捕,有逾60人被檢控,最少有30名人士被定罪,承認或被裁定暴動罪成的共有23人,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他除了被裁定暴動罪成外,亦承認襲警罪,被判監6年,預計2022年1月出獄。至於,同案的盧建民,雖然只被裁定1項暴動罪成,遭判監7年,是旺角騷亂中的被告中,判刑最重。

此外,男技術員楊家倫在當晚將燒着的紙皮箱放在的士旁,因暴動及縱火罪,而被判入獄4年9個月。而快餐店職員陳浩文用磚掟傷一名警員,致其左膝受傷。他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感化令18個月,是眾多被告中判刑最輕。

六七暴動距今已逾50年,當時群眾放炸彈、燒巴士。(資料圖片 / 美聯社)

六七暴動 有被告遭判囚2年

除了旺角騷亂外,本港近年的大型騷亂事件一向不多,因此涉及暴動罪的案件亦屈指可數,較港人所熟悉的六七暴動,歷時8個月,涉及多次警民衝突、非法禁錮、縱火、放炸彈等行為。但暴動罪是在1970年才加入《公安條例》,因此六七暴動中被告的判刑,都相對較輕。如被告嚴德偉(譯音)被指於1967年5月17日,在南九龍裁判署外帶領暴動人士,並鼓動他們向警方投擲雜物。他最終被判暴動罪成,入獄兩年。

在1989年,白石難民營的20多名越南船民,以木棍及鐵通等襲擊敵對難民,事件演變成暴動。有船民事後被判監9個月,經覆核刑期後改判5年。此外,喜靈洲戒毒所亦發生暴動,有本港囚犯圍堵越南囚犯倉,並投擲起火物件。事後,有8名被告,同時涉及暴動及縱火等兩項罪名,才被判囚至9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