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百科】群眾集會暴力收場 什麼是暴動、起義、革命?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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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昨晤記者時,聲稱把前日(12日)在金鐘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引發的警民衝突事件定性為「暴動」,又說之前稱為「騷亂」是英文翻譯中文時出錯。
事件發展至今,坊間對事件的形容有不同的說法,一時稱是「騷亂」,一時是「暴動」,甚至有人把事件與「顏色革命」混為一談。1967年左派放置土製炸彈,被定性為「六七暴動」;2016年旺角示威者投擲磚頭、焚燒雜物,政府定性為「暴亂」。
法律條文有提到暴動罪包含的原素,但對於一件事件應如何定義,社會學上有不同看法,即使涉及了暴力,可以是騷亂,亦能視作起義,總括而言只是在社會不安下的不同狀態。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中)14日記者會,承認13日因翻譯不好,誤將「暴動」譯為「騷亂」。 (資料圖片 / 魯嘉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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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翻譯 暴動是riot 騷亂是disturbance

暴動的英文字Riot,亦有人譯作騷亂,但在《政府部門常用辭彙》,騷亂的英文為disturbance 或civil disturbance,程度上較riot輕微。

法律上只有「暴動罪」無「騷亂罪」

但在法律上沒有騷亂罪,只有暴動罪。英國國會在1714-5年間通過與暴動相關的法案(Riot Act),在18世紀初,當時英國保守黨的支持者,常與另一政黨及教派的人不和,多次發生群眾集會,繼而引發暴力行動,更曾發展至毀壞對方集會地方,包括打破建築物玻璃窗、撬走屋頂磚塊、撕走內部木塊燃燒等。這些群眾集會引發的騷亂情況,之後亦蔓燃到英國的其他地方。

暴動相關法例原用以驅散非法集會群眾

英國國會在1714年擬平定群眾聚集的法例,翌年在國會通過,目的是用來鎮壓超過12人的非法集會,參與者若經勸諭後一小時仍沒有離開,執法人員便可驅散人群,被捕者會就其參與活動時所干犯的罪行作檢控,如可控以縱火、襲擊或擾亂秩序等,而這些法例,多年來亦經過多次修改,後來亦帶英國的多個殖民地,包括香港。

香港自「六七暴動」後,才於1970年才修訂出暴動罪,但一直很少應用,直至2016年的旺角騷亂,才引用來檢控多名參與者。

暴動、騷亂、或是起義,只是社會不安下的不同形態,通常是一些群體企圖博取外界的關注。(資料圖片)

社會學有更深入看法

香港法例對暴動罪的條文,在《公安條例》之下,但只提到如何為之非法集會,或可能影響到社會安寧等內容,但對於一件由爭議性事件,引發眾群集會,繼而或可能發生了暴力行為,這樣的事情要如何定義,卻涉及其他考慮。

美國南卡羅萊納大學社會學家斯坦海默(Karen Sternheimer),曾在一篇探討美國社會運動的文中,就曾提到暴動或騷亂(roit)、起義(rebellion)或社會不安(civil unrest)等的在社會學上的分別。

社會秩序受干擾可以是和平非暴力

坦海默指出,社會不安是指社會秩序受到干擾,它可以是和平,也可以涉及暴力,但不論是暴動、騷亂或是起義,只是社會不安下的不同形態,通常是一些群體企圖博取外界的關注、正視這些群體眼中被認為不公義的事情。

群眾運動難避免有人渾水摸魚

然而,在集體行動中,個人有可能被群體意識主導,失去理性,甚至以為匿名便更放肆使用暴力,但社會學家普遍認同,在社會不安的情況中,群眾參與可能懷着不同想法,有些人確實忠於某一目標而來,亦會有人想趁混亂來渾水摸魚。但對於那些真心企圖挑戰不公義的人,他們的目標就是「起義」。

通常引發嚴重暴力的集會運動,才會被定性為騷亂或暴動。圖為法國黃背心運動時,有示威者放火。(資料圖片)

起義是想驅使政策改變

至於起義,也可以是暴力或不涉暴力的,它們通常都涉及希望改變社會秩序、驅使政策改變,而不單是泄憤,但若變成嚴重暴力事件,如出現搶掠、縱火等嚴重暴力行為,就會視為暴動或騷亂。

革命涉及政權由下而上的變動

革命就是更大規模的社會運動,不止是為表達單一議題或事件的不滿,而是社會政權或制度上達至由下而上的改變,如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就是基層人民推翻貴族與皇室的一場大型社會運動,那才可稱之為革命。

若有大批示威者因對某一政策或社會現象不滿,遊行示威以表達訴求,即使最後引發暴力事件,但未動搖至政權或制度上的改變,極其量只能視之為一場起義或暴動、騷亂,未算達至革命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