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立法規管無人機 設一年寬限期 逾250克重須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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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應用日趨普及,近日相繼發生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示威遊行及警民衝突,不少傳媒更用無人機拍下一幕幕震撼畫面。
根據民航處今日(18日)提交立法會文件,政府擬訂立在《民航條例》(第 448 章)下訂立一條新的附屬法例,建議以風險為本模式規管小型無人機在香港操作,並提出操作重量不超過250克的無人機,飛行前毋須事先獲得民航處批准;如果重量不超過七公斤,無人機及操作人必須註冊,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最低保額要500萬元。政府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新小型無人機法例,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無人機使用日趨普及,當中包括拍攝大型遊行壯觀畫面。(資料圖片 / 梁鵬威攝)

根據當局建議小型無人機規管要求,主要分三大類,若無人機重量不超過250克,在飛行前無須事先獲得民航處批准;若重量不超過7公斤,無人機需要註冊和展示標籤、操作人須註冊及接受培訓與考核,亦需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最低保額達500萬港元;若重量介乎7公斤至25公斤,除了上述要求,還需按照民航處規定,設有電子圍欄功能(限制小型無人機在指明的範圍內操作)、安全防護保障裝置(以供終止飛行)等,而第三者責任保險最低保額為1,000 萬港元,或民航處規定的更高保額。

當局建議小型無人機規管要求。(立法會文件)

建議賦權民航處長劃定禁飛限制區

在飛行限制區方面,文件指出除事先獲得民航處批准者外,某些空域須限制小型無人機飛行,例如在機場和直升機場及相關飛行航道內和附近的空域,小型無人機一律不得飛行,以免影響有關範圍內的飛機(包括直升機)操作。文件又指,政府可能亦須不時就某些公眾活動限制小型無人機飛行,例如電動方程式大賽這類吸引大量觀眾的高速賽事,小型無人機飛行會構成較高的風險,必須予以限制。

另外,政府可能亦須為緊急/保安理由限制小型無人機飛行,例如小型無人機(除由緊急救援人員操作並已獲授權的小型無人機外)不得進入火災現場或正在進行搜救的範圍內;監獄亦不得容許未獲授權的小型無人機操作,以確保不會妨礙監獄的保安工作;執法機構的總部及訓練與行動設施,也不得容許未獲授權的小型無人機操作,以確保行動細節和敏感資料得以保密。因此,當局建議在新小型無人機法例下,民航處處長可基於航空安全、緊急、保安及/或預期會有大量人士聚集或移動的理由,指定小型無人機的飛行限制區,民航處會在電子平台發布顯示最新飛行限制區的飛行圖,以供小型無人機操作人參考。

當局建議小型無人機標準操作條件。(立法會文件)

若有人違反規定,可被作出警告或撤銷批准,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一萬元;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元、監禁兩年。當局建議訂立寬限期,暫定為新小型無人機法例開始實施起約一年,讓現時未能符合所需功能規定的小型無人機,例如自行組裝的小型無人機,有充足時間改良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