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攜「煙霧餅」往立法會 上訴失敗 須即時服刑3個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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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於2015年審議《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一名公開大學三年級男生金鐘海富中心遭警員截查,搜出他攜帶1公斤「煙霧餅」。男生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並遭判囚3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15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男生需即時服刑。

上訴人擬提終極上訴

上訴人關迦曦,被控於2015年12月16日,在金鐘海富中心屈臣氏外,管有1公斤含氯酸鉀的粉狀結晶體,且會引起合理懷疑並非為合法目的而管有或控制。

上訴人在2017年被裁定罪成後,一直獲保釋。而他今被駁回上訴後,需即時服刑。而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在法官宣讀裁決後,透露上訴人將會向終院提出上訴。

爭拗條例未定義爆炸品

上訴人早前陳詞指,控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檢控他,但條例未有清晰定義「爆炸品」,故應按字面意思解讀。

惟高院法官認為,原審裁定在處理這議題上未有出錯,即《危險品條例》中對「爆炸品」的定義,可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因此「爆炸品」應定義為可製造爆炸或煙火效果」。高院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有證據支持,沒有不穩妥之處,遂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HCMA24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