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低馬力「綿羊仔」被指以時速78公里超速 顧問自查半年獲撤控
向以安全車速駕駛「綿羊仔」上班的香港長跑網顧問,返工途中被警察截停指他超速,更指其速度達每小時78公里,比他坐駕在該小斜路可行駛的最高駕駛速度還要高,遂認為警方資料有誤,惟最後仍被票控。顧問不服,用盡手上資料,包括多次再到現場視察,又查看車cam片作比對,並提供給律政司參考,日前終獲撤控。惟顧問覺無故被控仍感十分困擾,並慨歎說:「權力放在部份人手上,就會有選擇性執法。」
已獲控方撤控的李寬勝,原被指於2018年10月23日早上,在大埔道以每小時62公里超速駕駛電單車,控方日前稱因證據不足,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李,控罪被撤銷。
被截停時被指時速高達78公里
李向《香港01》透露,他當天駕駛「綿羊仔」上班,駛經大埔道的路段時,看到有警員使用鐳射測速儀(俗稱鐳射槍)抽查超速車輛,當時涉案路段限速為時速50公里。李稱他當時以時速40公里行駛,故不以為然。豈料駛到約550米外的警方路障時被截停,更被指他當時時速達78公里超速行駛,獲發告票。
回家看告票發現只告超速62公里
李稱他即時下車與警員理論,因他所駕駛的「綿羊仔」馬力甚低,在涉案路段可行駛的最高時速亦只得每小時70公里,惟最後仍要「硬啃」告票。李回到家查看告票時,發現該手寫的傳票上指他的速度為62公里。
影片證在旁車輛車速相約未有被截
李後來翻查其車cam片段,發現他駕駛電單車經過事發路段時,其速度並不快,與鄰線的車輛速度相近,又沒有「爬頭」,而李駛到路障時,卻只有他被票控,其他速度與他相若的車輛卻沒有被截停。
鐳射槍檢測後不留記錄
但李稱,鐳射槍偵速後機內並不會留下記錄,懷疑警方以儀器濫告駕駛者,幸而他的電單車前方裝上「車cam」,他將有關片段交予律政司參考,一星期後便決定撤控。
認為應配備攝影機取證
雖然李終獲撤控,但事件前後亦困擾他逾半年,他覺這次經歷或許只是冰山一角,又批評警方使用鐳射槍偵速過程馬虎,認為警方至少應在偵速警員的後方架設錄影機拍下情況,以免上庭時要「口同鼻拗」,他亦建議機內加設電子紀錄,如果不經人手,全機器完成,是不會有爭議,但權力放在部份人手上,就會有選擇性執法。
他又指當天因被票控而延誤他見客的時間,又要準備抗辯,多次返回案發地點考察,直言「無辜被檢控係極為困擾之事」,故他會繼續向警察投訴課投訴。
警方稱不時檢討偵測政策
本報就事件向警方作出查詢,警方回覆指會不時檢討偵測車速的執法政策,包括使用具備數碼攝影功能的鐳射槍作偵速執法的行動,而所有偵速儀器均由專家認證,能準確偵測超速車輛,強調警方進行檢控時,會徵詢專家認證及律政司的意見,以確保檢控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進行。
案件編號:KCV3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