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男同志挑戰公屋政策 指未能與伴侶以夫婦申請屬歧視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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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屬本港永久居民的男同性戀者,於加拿大結婚後,在港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單位,惟房委會指他們非政策中所指的「夫婦」拒絕其申請,其中一人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決定。案件今(26日)於高等法院開審。申請人指房委會的決定構成歧視,令同性伴侶無法在同一公屋居住,也失去繼承過世配偶公屋的權利。

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挑戰公屋政策,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資料圖片)

對同性與異性伴侶作差別待遇

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

申請人指房委會的決定構成歧視及屬非法,因房委會對同性及異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以致同性伴侶無法在同一公屋內居住,而其輪候時間亦會增長,以及無法在伴侶死後承繼對方的公屋,直指政策剝削在港的同性家庭。

房屋短缺非拒絕理由

申請人又指,雖然香港正面對房屋短缺、公屋輪候時間長的問題,但也不得以此為排除同性伴侶申請的理由。申請方質疑是否排除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就能維持本港的傳統婚姻制度,亦質疑涵蓋同性伴侶的申請是否真的會延長輪候公屋的時間。

政策容許不相識長者優先配屋

申請人提到,在有關申請的規限下,夫婦的定義只限於異性夫婦,即使香港批准民事結合,在這個定義下,同性伴侶也同樣會被排除在外。但另一方面,政策又准許兩名互不相識的年長人士一同申請優先配屋,其輪候的優先權更甚於已婚人士。

同性伴侶輪候上樓要等17年

申請人指,以輪候時間而言,異性夫婦一般需要5年才可上樓,而同性伴侶因無法以家庭為單位作申請,需要輪候達17年才可上樓,同性伴侶輪候期間若需要租樓暫住的話,便會虧蝕了當中達12年的租金差額。再者事實上,一人單位的居住空間比二人單位每人平均的居住空間為多,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可以節省當中的空間,繼而再另建公屋。

案件編號:HCAL26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