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誠案】高院推翻醫委會裁專業失當定案 陳以誠:還我公道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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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名醫陳以誠被指在2009年,處理一名男嬰手指上的傷口不當,致其手指其中一節壞死需截除。陳以誠於去年醫務委員會的紀律聆訊當中,兩項專業失當指控成立,罰停牌半年。陳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27日)頒判詞,裁定由於醫委會聆訊時無全盤考慮所有證據,判決不穩妥,陳以誠上訴得直推翻指控。
陳以誠接受訪問時坦承,裁決還自己一個公道,又稱過去十年案件受公眾高度關注,對醫生而言是「幾慘」,不過他認為真相與公義是最重要,今次裁決亦反映專業自主的聆訊亦必須要公道。

陳以誠獲高院裁定上訴得宜,撤銷控罪。(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陳以誠在2009年涉處理不當一名男嬰手指上的割傷,致其手指壞死,需截去其中一節無名指,陳面臨三項專業失當指控,包括:一、陳於2009年8月10日至20日間,無妥善處理男嬰右手無名指傷口;二、陳在保險申報表上聲稱於8月10日為男嬰縫針,被指並無此事;三、陳於8月13日的收費單上指男嬰手指再割傷並縫針,被指並無此事。

醫委會於去年4月歷經長達11日的聆訊,裁定陳以誠第一項及第三項專業失當成立,各判停牌3個月,分期執行,即共停牌半年。小組主席麥列菲菲當時解釋不考慮緩刑,原因是被控醫生要知錯。陳以誠其後就醫委會的判決上訴,高等法院至去年11月開庭審理,並押後裁決。

高院:醫委會無考慮全部證據 判決「不穩妥、不令人滿意」

高等法院今日頒下的判詞中,指醫委會在審理過程未全盤考慮所有證據,法庭接納部份由辯方律師提出的理據,如醫療紀錄顯示陳以誠在男嬰於浸會醫院留醫期間,親自處理男嬰的傷口,包括以1吋闊繃帶包紮傷口、有露出手指頭以檢查血液循環、包紮並不很緊等,無法解釋為何在男嬰出院後,陳以誠會突然改變處理傷口的方法。此外,男嬰出院後包紮方式改變,繃帶由1吋變為2吋闊。高院判詞指出,陳以誠診所的護士曾在醫委會作供指出,診所當時缺乏2吋闊的繃帶,惟醫委會未有處理這些證供。

就第三項指控,高院認為醫委會將收費單的錯誤判定是陳以誠有意暪騙保險公司,但該收費單沒有蓋上保險公司的印章,無證據顯示曾交予保險公司,基於上述理據高院裁定醫委會判決「不穩妥、不令人滿意」(unsafe and unsatisfactory),撤銷兩項失當指控,又認為事件發生年代久遠,不需發還醫委會審理,陳可向醫委會取回訟費。

(香港01製圖)

雙方多次對簿公堂 民事法庭判陳以誠需向病人父母賠償

今次事件由2009年發生至今,病人的父母曾因醫委會被兩度拒絕受理投訴而申請司法覆核,由高院頒令醫委會重新調查,父母亦透過民事途徑向陳以誠索償。

陳以誠得悉判決後向《香港01》表示,多年來歷經波折,對醫生而言「都幾慘」,因為一直被傳媒廣泛報道,案件審理期間亦有很多重要事情發生,例如有法庭推翻醫委會的決定,以及改革醫委會等事,他同時身為醫學會副會長,被人質疑「作為副會長都咁差」時感難過,今次判詞是還自己一個公道。

他認為判決反映在專業自主之下,聆訊亦要公道,他未知所涉及的訟費金額,但認為「錢財唔及聲譽咁緊要」,其他事交由律師處理。

陳:對小孩受傷截指感難過

陳以誠其後再發聲明指,對小孩子受傷感非常難過,因不論其手指缺血的原因是什麼,孩子是無辜的,他亦因此一直希望尋求事件真相,惟對方曾作出不符事實的指控,而醫委會取信於對方錯誤的論據作出裁決,他對醫委會的決定感錯愕及失望。他續指,認同醫委會不應偏袒醫生,但亦應客觀公正,「是其是,非其非」,而非偏信任何一方。

彭鴻昌認為今次高院判詞,與早年民事法庭的裁決有矛盾。(資料圖片)

病人組織:陳以誠曾承認疏忽 應發還醫委會查明真相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高院判詞指醫委會未全盤考慮所有證據,今次推翻醫委會判決似乎只屬技術上的問題,他指出當年陳以誠在民事法庭程序,曾承認治療事主時疏忽,法庭判其需分別向男童及其父母賠償52萬元及140萬元,但今次高院的判詞似乎與當年的民事判決有矛盾之處。

他強調尊重法庭裁決,但認為既然醫委會未全盤考慮證據,應發還醫委會重審,以查明事件,並保障公眾的安全,而不應以年代久遠為理由。他又認為醫委會秘書處需要仔細研究今次判詞,以決定會否再上訴,並需檢視醫委會聆訊時審視各項證據的方式。

醫委會回覆查詢時表示,尊重法庭的判決,會詳細研究判決書並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下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