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涉毆打前女友案 官指證人動機成疑 判被告無罪
健身界名人鄭家達的38歲胞弟鄭家威,涉嫌於2011至2013年間摑打及恐嚇前女友一案,今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裁決時指事主與其母親均是高度偏見的證人,事主在庭上稱不知被告已結婚,但碰巧她又在被告結婚前兩月報警,不能確定事主會否有任何動機,惟在這情況下把被告定罪十分危險,故裁定鄭家威八項控罪全部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裁定無罪的被告鄭家威,獲判無罪後神情輕鬆,他在庭外感謝法庭還他一個公道,案件或多或少損害到他個人的聲譽,可幸他的老闆知道這是私事,只會看他的工作能力,對他的工作沒有影響; 他的太太亦一直很淡定地在旁支持他。
他又說,對於女事主X,他指大家已是陌路人,在審訊時他亦不想再反駁,至於女事主再入稟區院向他作民事索償,他會再交給律師處理,會否作反索償,則留侍律師研究後再決定。
官指事主是高度偏見證人
法官林偉權在裁決中形容被告和事主的關係即長久又困難,X是一名存有高度偏見的證人,她的母親知道X與被告長期爭拗,認為被告是壞人,對X很差。
法官認為X在三個場合的證供均不可信,X的媽媽也是,若根據兩人證供,裁定被告罪成是很危險。不過法官不會揣測X的動機,究竟為了取回公道,還是想取回她的裸照和她的財物,又或索取金錢賠償和向被告報復。法官亦不相信X在庭上作供才知道被告已婚,事實上X在被告婚前兩個月才報警,所以裁定被告八罪不成立。
事主稱有裸照在被告手上
被告原被控三項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四項刑事恐嚇和一項非法禁錮。控罪指他於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間,在長沙灣的住所內襲撃事主X,恐嚇X會使其名譽及人身受損,並在該單位內禁錮X。
控方案情指,被告懷疑當時的女友X另結新歡,屢次與X爭吵,期間涉嫌三度出手,他又掌摑、推跌及腳踩女方;又涉威脅會把女友裸照放上網,着她不可報警;更一度把她禁錮屋內,女友終忍受不了而報警。
其前女友於8月底已入稟區院,向鄭家威就人身傷害索償。
案件編號:DCCC 26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