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負責人於元朗具生態價值地點非法填土 被判罰款1.6萬元

撰文:黃金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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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今日(26日)公布,一名工程負責人因涉嫌在元朗甩洲非法進行填土工程及棄置建築廢物,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廢物處置條例》,共被判罰款16,000元。
此外,當局表示於去年2月至6月調查期間,亦成功截獲四宗涉及上址非法棄置建築廢物的個案,相關工程負責人及涉案泥頭車司機亦於同日及早前被法院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共被判罰款29,500元。

環保署人員去年在元朗甩洲一帶成功截獲工人使用挖泥機在漁塘進行填土工程。(政府新聞網圖片)

環保署指,去年2月接獲市民舉報,指有人在元朗甩洲一帶漁塘旁的政府土地非法進行漁塘塘壆填土工程,遂安排多次突擊巡查,成功截獲多輛泥頭車運送建築廢物到漁塘旁傾倒,及有工人使用挖泥機在上址一帶的多個漁塘進行填土工程。

當局調查後,確定涉事地段屬「米埔及錦綉花園分區計劃大綱」訂定的「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地帶內現存的漁塘生態受《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保護,而有關工程並未有申領環境許可證。經蒐證後,當局按《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廢物處置條例》,檢控涉案工程負責人及泥頭車司機。而當局近日再到甩州一帶跟進巡查,留意到非法棄置建築廢物的填土工程已停止。

環保署人員去年在元朗甩洲一帶發現有人把建築廢物傾倒在漁塘旁。(政府新聞網圖片)

當局強調,一直透過多個渠道,包括主動部署突擊行動、監察航空照片以及無人機航拍圖等,打擊於新界生態敏感地區非法進行填土工程的情況。除非事先領有環保署批出的環境許可證,任何人在「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進行工程,即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兩年。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屬違法行為,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