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曾健超被圍毆4分鐘 控方:7被告有共識令曾嚴重受傷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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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涉嫌於前年10月15日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龍匯道變電站疑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控方開案陳辭顯示,曾健超當日被打4分鐘,施襲者似有共識令曾嚴重受傷,而曾當日稍後到院檢查,發現身上額頭、左頸、左肩、腰部均有擦傷,另有15處傷勢與警棍所造成的傷勢一致,而曾在龍和道因潑水被制服時,警方過程從未使用警棍。

七警案的被告一早到灣仔區域法院。(梁鵬威攝)

控方開案陳辭指,2014年10月15日凌晨時份,警方在龍和道一帶進行清場行動,時任總警司吳樂俊(譯音)指示多名便衣警員分成多隊快速應變小組,以協助機動部隊掃蕩。首被告總督察黃祖成負責便衣警員的分配工作,次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負責帶領其中一隊快速應變小組,第三、五、六、七被告,警長白榮斌、警員陳少丹、關嘉豪、黃偉豪則為該小組隊員。第四被告警員劉興沛則為拍攝隊的成員,期後亦被調派往支援次被告。第七被告則負責護送被捕人士到警方安排的旅遊巴。

曾在龍和道潑液被制服

當天凌晨3時20分,曾健超因在龍和道花糟潑液及疑似想向龍和道下方掉水樽而被兩警長制服。制服期間,曾被噴胡椒噴霧及被扣上膠手銬,但期間未曾使用警棍。曾期後被移送予4名警員處理,4人期後獲確認為第一、四、五、六被告。

曾期後被第一至第六被告帶到龍匯道變電站,而其中第三至第六被告捉著曾的四肢,把曾抬走,首被告及次被告則在旁邊,而第七被告則在曾到達變電站後始加入,護送的情況被電視台拍下。

控方:七人有共識令曾嚴重受傷

控方指出,曾被帶到龍匯道變電站後,即被掉在地上,並被拳打腳踢4分鐘,而七人是有某種共識要令曾嚴重受傷。曾當時面向牆壁,雙手被綁,身體捲曲。在被施襲的4分鐘期間,次被告及第三被告曾離開現場1分鐘,並再回去。曾被襲後,則由第五及第六被告帶上一架停泊在龍和道的小型貨車,並送往中區警署。

控方續指,當天3時43分,曾健超與第五及第六被告陳少丹及關嘉豪到達中區警署,並被帶到7號報案室,期間曾因拒絕提供手機密碼,而被陳用右手打曾的面部側面兩次。曾再於清晨約4時被帶到黃竹坑警校,並與其法律代表陳淑莊見面後,決定投訴。曾其後被送往律敦治醫院驗傷,其額頭、左頸、左肩、腰部均有擦傷,另有15處傷勢與警棍所造成的傷勢一致。

支持警察的示威人士一度在法院大樓內與傳媒發生衝突。(梁鵬威攝)

辯方質疑認人手續不公平

及至前年10月24日,七警被邀出席正式認人手續,惟七人均拒絕,七警於同年11月正式被捕,而第五及第六被告其後則出席單對單認人手續,曾亦認出兩人。

代表第五及第六被告陳少丹及關嘉豪的代表大狀質疑警方安排的認人手續對被告不公平,令兩人沒法獲得公平審訊。辯方指,案發後,兩被告的相片被傳媒大肆報導,令兩人身份在認人手續前已曝光。而警方亦沒有阻止曾健超的法律代表介入認人程序,故反對控方將有關認人的證供呈堂。

辯方質疑其中6被告照片早被傳媒廣泛報導

現駐守沙頭角分區指揮官,時任港島投訴警察科主管的警司蘇振光供稱,由於七警透過法律代表表明不會參加任何認人手續,故他根據指引安排面對面認人。辯方質疑蘇可用小組方式認人,蘇則指,該情況只限突發情況,而七警表明不會參與認人。故沒有選用。

辯方質疑七警中其中6人的相片已被傳媒廣泛報導,質疑為何不安排6人全部參與認人,只安排第5、6被告參加認人。蘇回應指調查只局限於疑在中區警署打人的兩被告,故只需安排兩人作認人手續。

七名被告每天都穿上一色一樣的西裝及領呔一同到庭。(梁鵬威攝)

七名被告依次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總督察黃祖成(48歲)、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2歲)、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8歲)、東九龍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31歲)、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及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6歲)。

七人均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而陳亦否認另被控的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七人於2014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匯道毆打曾健超。其中陳少丹另涉於同日在中區警署七號接見室毆打曾健超。

案件編號:DCCC98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