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惹爭議 李家超:免魚目混珠 新聞自由不變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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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惹來爭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23日)撰文回應指,有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均實行記者認證制度,由政府機構簽發記者證。他又強調有關修訂是內部指引,旨在讓警務人員易於識別以作特別額外安排,包括安排進入封鎖區特別位置,「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更能讓雙方各司其職。」
他強調,本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又謂修訂所述的「傳媒代表」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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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表示,香港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警方與傳媒有悠久的合作關係,更因此特別設立傳媒聯絡隊,讓雙方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情況下,各司其職。但自去年6月至今,警方在處理很多大型群眾事件時,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阻礙警方的行動,更增加警務人員受襲的風險。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是令前線人員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有助在可行情況下提供特別採訪安排,他強調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李家超:不少奉行新聞自由地方實行認證制度

他續指,在警隊日常行動上,警方按需要設立行動封鎖區,除警務人員外,其他人不能進入。警方剛公布的「傳媒代表」定義屬內部指引,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這些「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其他人士則不會獲得特別採訪安排,但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

他又援引外國例子支持說法,李家超指,有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記者認證制度,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由政府機構簽發記者證。獲發記者證的媒體可以越過警察封鎖線進行採訪,目的是在限制區域進行人群和保安管制的同時,亦讓獲認可的媒體能較近距離進行採訪。在美國俄勒岡州,當地的執法部門最近亦遇到自稱「記者」人士在現場造成混亂。當地上訴法院,上月在一宗暫緩「記者保護令」的判決中指出,記者若沒有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

警方昨去信4個傳媒組織宣布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記協等8個傳媒工會,批評做法無異於官方發牌制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要求取消修訂,其中記協正研究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