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律政司上訴 終院受理並排期明年2月審理 黎再還押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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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及詐騙案,均獲高等法院批出保釋,但條件嚴苛,他除上庭和到警署報到外,不可離開寓所。但律政司不服高院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日(31日)開庭處理,是否向律政司批上訴許可。律政司一方先陳詞,指《國安法》控罪性質嚴重,可判終身監禁,與謀殺罪相似,法庭一般不會在這些案件中批准保釋。律政司一方又指,終院是次有司法管轄權。惟黎智英一方反駁,認為終院是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終審法院法官聽取陳詞,批出上許許可,黎在獲保釋8天後,需再度還押,除夕需在收押所渡過。而終院將於明年2月1日,審理案件。

是次上訴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義及即將接任首席法官的張舉能處理,行政長官辦公室前日證實,3人均是國安法指定法官。是日聆訊將會處理,終院是否有權處理保釋上訴,如終院決定有相關司法管轄權,便會處理在上訴正審前,是否應將黎還押。

黎繼續由資深大狀鄧樂勤代表,而律政司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而黎智英今早到達終審法院時,精神不俗。

惟終院法官受理律政司上訴,並把黎關押後,黎智英與親人握手道別。他由懲教人員押走時,支持者向他表示「Jimmy加油」、「保重」,黎則點頭回應。此外,終院法官並把案件排期至明年2月1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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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一方陳詞指 指高院批准保釋屬「最終決定」 終院有司法管轄權

周天行首先進行陳詞,並提到上訴涉及兩個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即(1)高等法庭就保釋的決定是否屬《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中的「最終決定」?(2)《國安法》第42條的正確解讀方法?

他指高等法院作出的保釋決定屬《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中的「最終決定」,因此在有關條例下,終院對於決定有司法管轄權。

他又指,根據國安法第42條,所有涉國安法的案件會公正及及時處理,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予以保釋,即條例中顯著地削弱假定保釋原則。

指國安法性質嚴重 保釋門檻應比一般案件高

他認為,鑒於國安法用以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及第42條的用字,法官考慮保釋時,只可就考慮案中證據以決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危害國安,而不應考慮法庭可施予並減低相關風險的保釋條件。

他亦解釋,《國安法》立法時,必然已考慮一般用以考慮保釋的《刑事訴訟條例》第9條,而《國安法》第42條明顯排除了《刑事訴訟條例》第9條中法庭可施予保釋條件以減低潛逃風險、重犯風險等的考慮。

他直指,國安法控罪性質嚴重,可判處終身監禁,與謀殺罪及叛國罪相似,法庭一般不會在這些案件中批准保釋。他又指,由於控罪性質嚴重,因此保釋門檻應要比一般案件高,他強調一次也不能承受被告潛逃或危害國家安全。

黎智英一方指 終院無權頒令關押黎

對於律政司表示,控方無法覆核保釋,馬道立法官表示感到驚訝及難以接納,直指若情況有變,控方隨時可申請覆核或撤銷保釋,正如被告方亦有一樣的權利。

不過,鄧樂勤反駁,高等法院只是作出保釋決定,保釋決定隨時都可以撤銷或被拒絕,所以不屬於「最終決定」,終審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鄧樂勤亦認為,高等法院批出保釋時,已充分考慮國安法第42條的意思,並給予一個合理的演譯,也認為沒可爭拗之處。他又認為終院無權應控方要求頒令關押黎,直指黎的保釋應維持現狀,又稱即使被剝奪自由一天,都會構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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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一度被還柙20天

73歲的黎智英被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兼涉違租契欺詐科技園公司被起訴,裁判法院拒絕就兩案批出保釋,黎一度還押20天,但上周三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但保釋條件嚴苛。除上庭和到警署報到外,他不可離開住所,亦不可離港,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此外,他亦不可從事任何請求要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不可以紙本、網上和社交媒體發佈文章和訊息、不得接受媒體訪問、不可接觸外國官員。

批准保釋的高院法官李運騰日前頒判詞解釋理據,指國安法指控嚴重,但認為兩次涉案言論較似是評論,多於「請求」外國裁制,而黎願意遵守的條件令法庭相信,他不會再犯危害國安的罪行,因此批出保釋。

案件編號:FAMP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