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司機手持磚作投擲狀 被裁定企圖襲警罪成 被判入獄9個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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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貨車司機被指前年10月在旺角的警民衝突中,撿起磚頭企圖掟向一名警長,被控一項企圖襲警罪。他否認控罪,早前受審時指警員虛構警誡供詞,及辯稱當時只是彎腰搔癢,並無拾磚。裁判官鄭念慈今(2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拒絕信納被告的說法,裁定罪成。他形容被告所為火上加油,並斥他毫無悔意;又指若非警員當機立斷發射胡椒球槍阻止,或可致嚴重後果,最終判處監禁9個月。

被告曾偉光(63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警長X。

辯方質疑被告口供非自願

警誡會面記錄指被告承認撿起磚頭,但未扔出已遭制服。辯方審訊時稱被告學歷不足小學三年級,不懂閱讀中文,指該些供詞並非被告自願作出,而是錄口供的警員虛構撰寫。

裁判官指警員作警誡會面記錄確有不足之處,例如未有填寫文件有多少頁、會面時間記錄出錯,但均屬不小心犯錯,法庭接納他是誠實可靠證人。

認為被告應可讀懂一般文字

裁判官續指,若然警員虛構供詞,無理由會為被告開脫,惟供詞記載被告解釋身上的鎅刀是日常工作之用。再者,被告任職司機,考筆試時需理解題目才能選出正確答案,法庭認為他未必明白艱深字眼,但可讀懂一般文字,裁定他自願作供,並由警員準確記錄。

指被告作出投擲狀

對於辯方質疑事主未能肯定被告拾起石頭還是磚塊,裁判官稱被告手持物品為何,並非關鍵,並指事主明確指出被告作出投擲狀,故上前拘捕。

辯方指被告當時彎腰搔癢

至於被告辯稱因中胡椒球槍而彎腰搔癢,裁判官則道,若然其說法屬實,被告應會小心留意有無持槍警員接近,惟他供稱不清楚事主是否持槍。而且,即使被告想觀察警方行動,也無理由會與事主距離約10米之近,讓自己置身於可能再中胡椒球槍的範圍。裁判官裁斷被告撿起磚頭並作投擲狀,只因事主及時射胡椒球槍才沒有扔出,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月入1.3萬,每月會向前妻及女兒給予8000元,望法庭輕判。

認為被告行為屬火上加油

裁判官稱案發前已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法庭不會將他人的罪責加諸被告身上,但被告企圖在此情況下再扔磚,乃火上加油。若非因警員當機立斷發射胡椒球槍,一旦磚頭擊中脆弱部位,可致嚴重後果。

引高院判辭指法庭不會姑息縱容襲警者

裁判官引述高等法院的判辭,稱法庭不會姑息縱容襲警者,刑罰須具阻嚇性,遂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他又指被告不認罪,毫無悔意,找不到減刑理由,最終判處入獄9個月。

案件編號:KCCC89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