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藏棒球棍和辣椒噴霧被判囚年半 高院減刑可即時獲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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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入選港隊柔道代表的電工學徒,於前年8月遇警方截查時,被發現私家車內有棒球棍和辣椒噴霧等物品。他早前被裁定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遭判囚18個月。學徒就定罪和判刑均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29日)頒下判辭,駁回定罪上訴。但認為18個月的判刑明顯超出合理範圍,指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若法庭處理其他更嚴重的案件,便沒有上調空間。考慮學徒已服刑7個半月,遂准減刑,令他可即時獲釋。

上訴人李育誠(21歲),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攜有兩支棒球棍及兩支辣椒噴霧,屬攻擊性武器。他於去年7月被裁定罪成後,被即時收押。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於同年底處理其上訴時,准他保釋,等候頒下判詞。李在囚期間,其女友為他誕下女兒。

指上訴人說匪夷所思疑點重重

李的律師上訴時質疑原審裁判官蘇文隆在沒有穩妥的基礎下,不恰當地推斷李有意用兩支棒球棍及兩支辣椒噴霧傷害別人。

惟高院法官卻認為李聲稱兩支棒球棍是用於和朋友打棒球。認為其說法有歪常理,完全不能相信。法官又檢視檢視過兩支鐵製棒球棍,指它們比一般的木製球棍窄身及沉重,相信是用來練習揮棒。惟法官質疑,若李說他從來未打過棒球,為何兩枝皆鐵棒球棍,而不是買一支鐵,一支木的。同意原審裁判推論李的證供是疑點重重。

此外,李稱辣椒噴霧是用作驅趕蛇蟲鼠蟻。法官指其說法是匪夷所思,毫無說服力。

高等法院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蘇文隆(圖)的量刑,沒有恰當反映上訴人的罪責。

量刑未有恰當反映罪責

就刑期方面,法官指案發當天沒有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沒有證據顯示李於當晚曾經或將要使用涉案物品,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或將會公開展示涉案物品。

他同意原審裁判官的量刑沒有恰當反映李的罪責,而且和同類案件相比,本案的判刑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又指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和罰款5000元,倘若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那較本案案情嚴重得多的同類案件,法庭便沒有上調的空間。

考慮到李由罪成被收押至獲保釋,期間被關押了5個月,扣除假期及在服刑中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的減刑,相當於7個半月的刑期。李官認為這已經足夠反映李的罪責。

案件編號:HCMA2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