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撞倒貓狗須停車 麥志豪:未包野豬馬騮 欠動保意識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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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日公布將修訂《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擴闊修例下「動物」的定義,司機日後撞倒貓隻或狗隻時須停車報警,違例可判監禁1年。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今早(15日)於電台節目上表示,雖然表面上條例有進步,但條文欠缺保護動物的意識;又未將其他動物如野豬、馬騮等納入條例,令條例成為「三不像」。他認為,政府考慮不周,修例前應作宣傳、教育,並建議將動物定義的擴大,一旦不小心駕駛傷害到動物,便會觸犯法例,以增加保護動物的意識。

麥志豪表示,雖然表面上條例有進步,但條文欠奉保護動物的意識。(資料圖片)

今早於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相關條例原本將動物定義為馬、騾等禽畜,只是生財工具,認為現時將貓、狗納入條例雖表面上是進步,但實際上令條例變成「三不像」,仍欠奉保護動物意識。因為條例只要求涉事司機報警清理現場,確保道路順暢;而且撞倒野豬、馬騮等動物後,司機仍然毋須處理,不能保障動物安全。

麥志豪表示,相關修訂早於5、6年前提出,但政府未有作宣傳、教育,社會欠缺廣泛討論,突然修例未必是好事,並認為應在較多野生動物出沒的地方,加設交通標誌提醒。他坦言擔心修例有反效果,假如駕駛者知道某些道路較多流浪貓、狗,為免出現麻煩,或更傾向通知相關部門抓捕相關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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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駕駛者組織擔心修訂或加劇交通擠塞,麥志豪同意或令交通更擠塞,但認為既然車輛本身輕微相碰都必須停下,撞到動物就更應停下報警,「生命嚟架嘛」。他表示,貓、狗被輕微撞到後,如只是輕傷,只要即時停車處理,牠們仍有生還機會。不過他亦補充,並非任何情況都必是司機責任,須由警方定義何謂不小心駕駛。

新修例下,司機須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停車,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及時獲得治理,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1.5萬元和監禁12個月。條例將於2月19日刊憲,2月24日才提立法會審議,麥志豪建議,應將動物定義擴大,只要不小心駕駛撞到動物,便可能觸犯法例,提升保護動物意識,「原來道路係有動物使用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