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婦涉從吉隆坡販毒到港案 經三度審訊終獲判無罪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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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內地女子,涉嫌5年前從吉隆坡乘飛機到香港入境時,遭海關在其行李篋的暗格內,起出1.3公斤內含640克海洛英毒品,她否認販毒罪,案件第三度重審後今於高等法院遭陪審團以五比二大比數裁定無罪,當庭釋放。
案件已審訊了13天,陪審團今日退庭商議4小時後作出裁決,聽到罪名不成立的44歲被告陳煥弟起初木無表情,不過在經懲教署人員在她耳邊解釋後,她才不禁喜極而流淚。
控方開案陳詞指,於2011年4月3日早上,海關人員於機場北大堂的綠色通道將被告截停,並在她的行李篋暗格中起出一包懷疑海洛英,巿值近85萬港元。
不過被告在庭上自辯時指,她的尼日利亞籍未婚夫當日在吉隆坡機場臨上機前,突着她先取行李到香港,她在匆忙中沒有查看下攜着行李來港。
被告因第二次審訊有陪審員在互聯網搜索獲重審機會
案件一波三折,在第二次重審時被告因販毒罪名被判入獄20年8個月,但其後案中一名陪審員事後致電法庭書記,透露有陪審員曾在互聯網搜索得悉案件是重審,擔心其他陪審員會先入為主,產生對被告不利的想法,於是將事件告知法庭。
上訴庭曾發信予該案所有陪審員查問,發現除了一名無法聯絡的陪審員,其他都知道該案是重審,其中兩人承認曾在互聯網搜尋,從而獲知案件是重審。後來,陳煥弟以此為上訴理據,上訴庭早前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案件須第三度審訊。
案件編號: HCCC10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