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女求取亡父公屋業權 女保安反指聾啞女無夾錢買樓 官押後判

撰文:陳曉欣
出版:更新:

聾啞人士陳美華稱其父離世後,即遭女保安逐出亡父公屋,又稱出資10萬元購買父的公屋,要求取回部份業權,案件今(19日)在東區法院(暫代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陳的律師指女保安是最大得益者,陳父明知其女有殘障,會否讓女兒輪候上樓期間瞓街,認為這正好證明陳是非情願或不知情下簽署公屋除名的文件。女保安的律師卻陳父與陳一同簽文件,又突改遺囑,正好證明陳無出資。律師又指,女保安作為新移民突獲公屋,這有如「天跌下來的禮物」,故她答同意與陳兄長的「秘密協議」內的長期責任,並想盡快完成手續亦屬合理。

原告為陳美華,兩名被告分別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以及蕭榮娟本人。

女保安蕭榮娟反指原告陳美華並無出資買公屋。(陳蓉攝)
辯方律師吳文堅指女被告蕭榮娟當時獲公屋有如天跌下來的禮物。(陳曉欣攝)

辯方質疑陳美華稱曾出資是謊言

代表被告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指,若陳父知悉陳美華有出資買樓,不會與陳美華一同簽署刪除戶籍申請,亦不會立新遺囑,並將物業給蕭榮娟,故認為陳父的行為正好反映,陳在物業上無任何實質權益。且陳美華作供時就申請公屋和刪除戶籍的問題表現不合作,答非所問,用情緒宣洩,亦沒作出過投訴。故認為陳的證供並不可信,指陳聲稱曾出資10萬元買樓一事實屬謊言。

官質疑蕭亦要承擔很多長期責任

暫委法官劉勝欣關注,蕭與陳胞兄簽下的「秘密協議」顯示,蕭要承擔很多如要長期照顧陳美華的責任,認為會否不合理。吳律師指蕭當時是一個新移民保安員,層樓對她而言有如:「天跌落嚟嘅禮物」,指蕭「肉隨砧板上」故她當時答應並急忙辦理遺產承辦書和入住,亦屬合理。

原告陳美華(右)稱曾出資10萬元夾錢買公屋,要求取回約四成的業權。(陳曉欣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蘇信恩質疑陳父明知女兒有殘障,會否想女兒在輪候時瞓街。(陳曉欣攝)

陳父會否想讓殘障女兒瞓街

代表陳的大律師蘇信恩指陳是誠實可靠證人,蕭沒有向陳指出陳合資10萬元買樓並非事實,不能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指陳說謊。又形容蕭呈上公屋除名表副本的是「回力鏢」,表格上並未無填上新居地址,陳居無定所,蘇大狀質疑陳父明知女兒有殘障,會否讓她輪候上樓期間瞓街?認為這正好證明陳是在不自願下簽名。

陳簽除名文件與陳父另立遺囑時間巧合

而陳稱支付10萬元買單位時,雖然存摺沒顯示收款人身份,惟法庭可以憑時間上推論該筆款項是用作買樓。此外,陳申請公屋除名後13日,陳父便重立遺囑,時間巧合得令人不寒而慄,根本就是蕭的精心佈局,因為她是事件的最大得益者,望法庭頒令陳取回應得的約4成業權和獲得象徵式賠償。

案件編號:DCCJ 10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