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漢過路被撞斃 郵政司機曾響咹但未減速裁危駕罪成 判囚1年
香港郵政外判司機駕車駛經石硤尾時,見一名行人在非過路處過馬路,司機「響咹」及扭軚,惟該路人是一名67歲的聾啞人士,車輛的倒後鏡仍把該路人撞倒,他並在3日後死亡。肇事司機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他稱對事件感到後悔,並曾捐款為事主超度。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若被告若及早減速便可避免意外,但考慮事件的各項因素,認為屬同類罪行中最輕類別,判被告監禁1年及停牌5年。
被告陳坤偉,46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指他於2023年5月16日,在九龍石硤尾邨第23座外,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梁國榮(67歲)死亡。
被告感後悔曾捐款為事主超度
辯方求情指,被告事發後致電報警,並按指示為事主止血和安慰他。惟事主其後不治,被告感到難過,曾經失眠。被告就其精神創傷,向精神科求診並服藥,現時已不需覆診。被告感到後悔,並捐錢為事主進行超度。辯方大律師代表被告,向事主的家人致歉。
官指若被告減速可避免碰撞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並非一時失去專注,他至少有40米距離可以準備。若他顧及有人橫過馬路,在案發前5秒減速,可以避免碰撞。惟被告仍冒著風險,繼續均速行駛,引致他來不及煞車,需要向右扭軚。法官指,判刑需具阻嚇力,判囚是唯一合適選項。
考慮事主亦違反交通規例
惟法官亦考慮,事主違反交通規例,在非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被告駕駛的車輛亦沒有超速,認為本案屬危駕致死的案件中最輕的類別。因此判被告監禁1年,和停牌5年。此外,被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事主骨盆骨拆3天後亡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日下午5時許,駕駛輕型貨車,沿窩仔街西行方向往白田街行駛,車上還有一名郵差。事主橫過窩仔街時,被告「響咹」警示事主,並將貨車的軚盤扭右迴避事主,但貨車的左側倒後鏡撞到事主。事主被送院治療,三天後不治,死因為軟組織出血和骨盆骨折。
法官早前裁決指,被告在自辯時表示看見車前30至40米情況,以及三名行人橫過或準備橫過馬路,認為被告有足夠距離減慢車速、剎停車輛讓行人過馬路,但他沒有這樣做,反而選擇繼續保持車速,以每小時44公里車速向前行駛。法官認為此駕駛態度及行為,十分危險,當被告看見事主跨出來繼續橫過馬路,才剎車和向右扭,已經太遲,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DCCC 2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