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拖飛機期間跌出拖車被飛機輾斃 死者公司傳票罪成罰44萬元
一輛拖車在機場拖行飛機時,車上的35歲約旦籍技工疑因沒扣安全帶,在拖車上墮下,同事事後發現他遭飛機輾斃。技工的公司否認「沒有設置工作系統」等3項傳票罪,案件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朱文瀚批評,被告公司前總經理誤解安全指引,辯方專家亦忽視安全風險,嘆「屬實遺憾」,裁定被告公司沒製訂安全溝通指引,3項罪名全數成立,罰款44萬元。
被告公司為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被控3項傳票罪: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和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事發於在2024年2月6日。
官指被告公司的前總經理 作為民航處前主任 竟誤解飛機維修手冊
綜合證供,約旦籍死者Mohammad Hamad Ali Al Araidah,生前在被告公司擔任持牌技工,案發當晚凌晨他與3名同事負責拖行大灣區航空型號為波音737-800的飛機,死者坐在拖車後座,擔任「Headset man(聯絡員)」的角色,其同事最後回程時在滑行道上發現他倒斃。
朱官今裁決指,波音飛機維修手冊訂明所有拖運程序都必須保持溝通,但被告公司的前總經理詹永年竟然稱拖車司機不須與他人溝通。朱官直斥詹的證供「一啲都唔客觀」,他作為民航處前主任,竟誤解手冊,「實屬遺憾」,被告公司毫無疑問沒遵守相關溝通指引。
朱官亦認為辯方專家不中肯,沒考慮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坐在後座的聯絡員便會首當其衝暴露在危險中,因後座沒配備眼罩和安全帽。但專家竟稱後座有安全帶便足夠,朱官同指「實屬遺憾」。
被告公司大律師指 本案是全港首例
朱官續指,被告公司在事發後即安排聯絡員坐拖車前排,可見公司明顯知道後座有跌落的風險。若在事發時被告公司有訂立安全指引,例如以對講機溝通,便能應對像本案的突發事件,令前座司機得知後座發生何事,而正如控方專家指,後座聯絡員的工作本來可安排在前座進行。考慮以上因素後,朱官裁定被告公司3罪成立。
控方指,被告有6項定罪紀錄,其中兩項與本案首兩罪相同。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杜浩成指,本案是全港首例,該工作系統一直行之有效。杜亦望法庭考慮,在事發後民航處及機管局都未對被告作警告,並容許這種工作模式繼續在機場運行。被告公司並非不處理有危險的事,「唔係對死者不公,只不過唔知(事發)發生咩事」。此外,杜指被告公司及保險公司已向死者家人賠償數百萬元。
朱官最終就首兩罪各罰20萬元,餘下一罪則罰4萬元,共判罰44萬元,限3周內交款。
案件編號:WKS1749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