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改革|政府擬要求醫委會訂申訴個案處理時間 未達標需解釋
政府今日(6日)提出修訂《醫生註冊條例》初步建議,擬要求醫委會為申訴處理的不同部份機制訂立目標處理時間,若未能達成指標,醫委會需有解釋。此外,政府擬探討由具專業背景的衞生署高級管理人員出任醫委會秘書,秘書處須就工作向醫委會負責。
政府擬要求醫委會為申訴處理的不同部份機制訂立目標處理時間,以及監察整體處理個案進度。被問如何釐定時間指標,醫衞局發言人指會交由醫委會決定,政府擬透過修例明確醫委會責任,同時須對外公布個案處理時間,若未能達成指標,醫委會需有解釋。
政府亦擬訂明研訊小組應採納在定罪時法庭就事實作出的裁決。發言人解釋,留意到過往有個案在醫委會開始研訊前,法庭已經有裁決,舉例一名90多歲醫生早前已被法庭判定為無行為能力,若在研訊小組再「搵證人、交意見」,相信與法庭判決結果一樣。故若法庭已確立事實 ,醫委會可以「直接啲」,並強調大原則都是要滿足程序公義。
政府又建議,被裁定犯嚴重罪行且被判監一定年期的醫生,可即時從醫生名冊除名,重新註冊的申請視乎罪行嚴動性質及嚴重性。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公布的調查揭示秘書處職員屬衞生署編制,惟法例無賦權衞生署監督。醫衞局發言人強調醫委會有主體責任處理申訴個案,今次修例已參考公署的報告建議,將探討由具專業背景的衞生署高級管理人員出任醫委會秘書,並在《條例》列明醫委會督導秘書處工作的責任,秘書處須就工作向醫委會負責。當局亦積極探討成立專責隊伍支援申訴調查,由相關專業背景人員組成。
發言人解釋,現時秘書是行政人員,當局建議提升秘書級別,由衞生署高層出任秘書。至於若秘書處人員表現欠佳,應如何向醫委會負責?發言人指出,衞生署有責任為員工進行工作評核時,向醫委會徵詢意見。對於有聲音指醫委會內部會否成立秘書處,發言人指如有需要,當局持開放態度。
衞生署署長目前是醫委會的當然委員及醫生註冊主任。政府建議提升衞生署署長在醫委會角色,促進醫委會改善工作。發言人解釋衞生署署長作為政府代表,可協調雙方溝通,探討政府在資源和法規上能否配合醫委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