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釘契」歎慢板捱批 下手業主無辜負拆僭建責任

撰文:譚貴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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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近月調查兩宗有關樓宇僭建物的投訴,發現屋宇署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果斷就清拆命令作進一步執法行動,以及未有就清拆命令「釘契」(即就僭建物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並將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其中一宗個案,屋宇署在2009年發出清拆令,惟事隔6年都未有「釘契」,連累新業主要負上拆除僭建物的責任。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就屋宇署執行清拆命令的兩宗投訴發表報告。圖為申訴專員劉燕卿。(江智騫攝)

公署近月調查的其中一宗投訴個案,指屋宇署在2011年5月發現一幢大廈平台上有僭建物,翌年2012年6月發出清拆令,要求涉事業主要在60日內清拆平台僭建物,但業主之後一直沒有遵從。

拖7年始拆僭建物

屋宇署在2013年初,即發出命令的6個多月後,才向業主發出警告信,業主後來表示,由於僭建物內居住的5個租客有經濟困難,無法短期內遷出,因此要求延期清拆。屋宇署後來按「強制驗樓計劃」發出驗樓通知,要求法團在指定時間內修葺大廈。同年9月,屋宇署將個案轉介社工,以協助租客遷出。最終,屋宇署兩度檢控該名業主,他被法庭罰款後,直至2016年7月,僭建物始被拆除。

公署批評,屋宇署遲遲不向業主發警告信,同時延誤取締僭建物的時間,情況嚴重,雖然有向法團發出驗樓通知,但又不積極執行清拆令,使法團擔心無法順利遵辦驗樓通知。公署又批評,社工提交的工作報告,無提及曾否家訪租客,在協助業主期間,亦只曾不斷聯絡業主,偏離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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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一宗投訴個案,指屋宇署2009年向一個單位發出清拆令,但在發出後的6年,都沒有「釘契」。至2015年,一名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入涉事單位。不過,直至物業交易後,屋宇署才向該名新業主發出新的清拆令,要求她拆除僭建物,屋宇署其後就新的清拆令「釘契」。事件最終連累新業主要負上拆除僭建物的責任,公署批評屋宇署沒有就6年前的清拆令「釘契」,極不妥善。

屋宇署辯稱,2011年前的舊指引訂明,發出清拆命令後,無須即時「釘契」,因按過往經驗,多數業主均會在期限前遵辦命令,做法亦可節省「釘契」費用;另外業主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4條就清拆令上訴,故處理上訴期間,署方不得強制執行清拆令。而2015年署方採納了新政策,須盡快進行「釘契」,故於今年6月進行「釘契」。

劉燕卿:屋宇署「嚴重雙重不當」

但申訴專員劉燕卿認為,屋宇署是曲解上訴法例,加上自訂延後「釘契」的指引,違反「釘契」原意,使準買家失卻知情權,是「嚴重雙重不當」。公署又指,屋宇署網頁雖然有提示公眾可以查冊或向署方查詢,但其實不足以保障準買家利益,因為準買家必須同時向屋宇署查詢才會穩妥。劉燕卿透露,至今仍有6萬多宗沒有遵從清拆命令的個案,但當中多少未進行「釘契」,公署就沒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