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拋藏汽油彈袋落河 推截查警 官指情節嚴重判監21個月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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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有網民發起「七區行街」抗議警暴,各區發生警民衝突。一名健身教練當天在沙田將袋子掉進城門河,他遭截查時涉推警員胸口和以頭撞其前額,惟最終遭制服,而該袋被撈起後發現內藏6個汽油彈。健身教練早前被裁定襲警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成立,案件今(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香淑嫻指事發正值暴力示威高峰期,縱使案發非暴力示威現場,但附近新城市廣場曾有衝突,加上被告當時藏有2個打火機等因素,最終判他監禁21個月。

被告林頒法(23歲)報稱游泳及健身教練,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攜有6個汽油彈。

辯方指被告無意使用袋中汽油彈 裁判官質疑

辯方今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和家人關係親密,父母會支持和陪伴被告,他表示未來會進修,不會浪費時間。牧師又提到被告上教會已有一段時間。辯方形容是次事件對被告而言是當頭棒喝,他明白本案嚴重性,要面臨監禁式刑罰,並希望將來可工作回饋家人,重犯機會微。

辯方庭上陳詞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使用袋中汽油彈。裁判官香淑嫻隨即質疑:「佢帶咗兩個火機喺身,用咗就變縱火。」辯方回應,被告沒有合併兩者使用,並立刻棄掉涉案袋子。辯方望法庭考慮到兩罪同一時段發生,同期執行刑罰和輕判被告。

裁判官指被告沒有悔意

香官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中五後投身社會,曾任健身教練、侍應和貨倉工人,他拒絕向感化官透露案件情況。香官認為本案牽涉及汽油彈是嚴重的,即使沒有化驗報告,汽油彈為易燃物品屬於常識。雖然被告沒有使用,但不可忽視他管有6個汽油彈之多,每個樽內均有200多毫升的汽油,以布條封口並被帶到公眾地方,可見被告有意持續使用或隨時讓他人使用汽油彈,罪行和情節嚴重。

香官判刑時表示,事發正值暴力示威高峰期,附近的沙田新城市廣場曾發生衝突,縱使案發非暴力示威現場,可是他身上藏有2個打火機、3個鑽咀和1支螺絲批,她指被告沒有悔意。香官考慮到上述加刑因素,將16個月量刑起點上調至20個月監禁,她判處被告就襲警罪監禁2個月。由於兩罪在同一事件所犯,其中1個月同期執行,他被判囚21個月。

案件編號:STCC400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