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等5人 前年旺角集結罪成 囚6至8個月

撰文:呂樂謙 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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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和另外四人,被指前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參與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各被告另分別涉用鐵通襲擊警員、管有索帶、行山杖、噴漆和磚頭等。5人共被控13罪,案件早前審結,5被告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全部成立。剛被委任為香港天主教區主教周守仁有為其中一名被告撰求情信,指年輕人出於正義感以身犯險,望法庭考慮被告已有反思。裁判官葉啟亮於6月2日判5人入獄6至8個月。

5名被告:謝煒洛(21歲)、區倬僖(21歲)、胡耀生(48歲)、梁馨駿(20歲)、楊卓穎(20歲)。胡報稱機電工程署主任,其餘被告均為學生。其中謝被判囚8個月,區、梁及楊被判囚6個月,胡則被判7個半月。

裁判官葉啓亮判刑時稱,案發於2019年10月20日,是公眾秩序問題的高鋒,不久前亦定立了禁蒙面法,發生暴力風險高。而案發當晚,亞皆老街等主要幹道被堵塞,需要大量警力處理,惟現場人士繼續堵路,被告和現場人士均蒙面以隱藏身份,可無顧忌使用暴力,首被告曾用鐵通襲警,可至嚴重傷害。

香港天主教區主教周守仁神父為第一被告謝煒洛求情,認為謝出於正義感犯案。(梁鵬威攝)

第一被告獲新任天主教區主教撰信求情

第一被告求情時呈上供28封求情信,指他熱心服務社群,為人具正義感,備受同輩人歡迎;其中,第一被告特別呈上由剛被委任為香港天主教區主教,香港及九龍華仁書院兩校校監周守仁神父為他撰寫的求情信,指第一被告品格良好一向積極貢獻教會,對旁人有正面影響,更指現下年輕人以身犯險出於正義感,故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經此事後已有反思而輕判。

第二被告犯案非為一己私利

第二被告求情時指,被告就讀中大政治行政系,本應於今年畢業,他希望升讀碩士課程;出生於小康之家的他,非在社會中被壓迫的一群,但他仍選擇參與社運,並願意接受懲罰,可見他不是為一己私利犯案,他曾擔任兩屆中大學生會會長,很多人願意為他寫求情信,但他不願意麻煩別人,亦害怕會牽連協助他的教授和同學,故拒絕他們的幫忙。

第三被告很可能失掉工作

第三被告求情時,呈上一名駐港前領事的求情信,並第三被告任職公務員,月薪為3萬元,本案後得可能被解僱及失長俸,已有足夠阻嚇,又指被告不會再犯。第三被告的父親患有腦退化症,需要長期臥床,擔心不能送老父最後一程,而第三被告犯案時手上無任何武器,亦沒有人受傷。

第四被告今早才告知家人或入獄

第四被告非案中的領頭人物,只是在現場逗留,阻擋了一條行車線;他身上的物品全是防護裝備。第四被告在大學讀工程系,本為大好青年,此事後前途盡毀;他怕家人擔心,今早才通知家人有機會入獄,他個人承受所有壓力已逾一年半。

5被告涉前年10月在旺角集結

5名被告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和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謝另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罪,分別指他於旺角介乎亞皆老街及旺角道襲擊警長X;在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攜有一塊石頭、一塊磚及一把鉗。

區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同地攜有一罐噴漆。胡則另被控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指他同日同地阻撓總督察Y,以及攜有一枝行山杖、五卷膠索帶、一卷黑膠紙。

此外,梁及楊亦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梁於同地攜有兩卷黑膠紙,楊則攜有一包膠索帶及一枝行山杖。

影片證多名被告曾參與集結

葉官宣判時指,根據案發當日現場的情況,以及多名警員的證供,確信被目睹逃離現場的第一、四和五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他看到警員後才逃走。至於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葉官明言除警員證供外,呈堂片段見二人明顯地參與了集會,第二被告被拍到在現場曾將垃圾箱推到路中心,堵塞道路,第三被告則被攝到曾幫助黑衣示威者越過馬路,並曾阻止警員追捕正在逃跑的示威者,故認為五人均曾參與非法集結,裁定五人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被告當日預期有衝突發生

就第一、三、四、五被告被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第二被告因管有噴漆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葉官指考慮到案發當日現場的環境,加上各名被告當日所管有的各種裝備,如防毒面罩、手套、手袖、生理鹽水、索帶、膠布等,可見他們預期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因而帶備涉案物資到場,待需要的時候在現場噴上標語或破壞,故裁定他們上述罪名成立。

第一被告曾用鐵通揮向警員

就第一被告另涉襲警罪,葉官指第一被告當時被警長X從後追趕,X 試圖截停他時,第一被告忽然用鐵通向警員頭部揮去,雖然X成功用盾牌擋走鐵通,但仍感覺到痛楚;法庭接納X 的供詞,故裁定第一被告襲警罪成。

案件編號:KCCC 55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