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五千元炒13年資伙計 酒樓疑用奸招慳逾30萬元遣散費及長服金
飲食界再爆剝削員工事件!元朗一間酒家解僱一名13年資老員工時,僅發放約5000元的代通知金,該員工追討賠償時發現,該酒家每隔18個月,就要求員工簽新合約,避過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累積大假及強積金等,涉款逾30萬元。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指,以簽約形式逃避長服金等賠償,乃飲食業常見手法,近兩年已接獲約10宗類似個案。
18個月合約期避付長服金
約60歲的李先生(化名)於元朗一間酒家擔任點心師傅達13年,被解僱時月薪約16,000元。李於今年4月忽然被酒家解僱,涉事酒家僅支付7日代通金。李期後始知該酒家將其合約期定為18個月,第19個月以支票支薪,第20個月再要求李簽新合約,藉此避過賠償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累積大假及強積金等。
該酒家持有人與其餘兩名股東各自成立3間公司,員工被安排每18個月後與另外一間公司簽新合約,即變相令員工未能積累年資及大假,強積金亦中斷供款。李先生期後透過勞資審裁處向酒家追討30多萬元包括長期服務金及假期等賠款,卻被回應因酒家跟程序處理簽約文件,案件勝算低,最後該公司僅賠600元予李作庭外和解。
2年約10類似個案 員工不知簽新約失賠償
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組織幹事溫柏堅表示,以簽約形式逃避長服金等賠償,乃飲食業常見手法。工會近兩年接獲約10宗類似個案,事主均不知道簽新約即代表失去累積年資,導致未能獲得賠償。任職點心師傅的工會理事長羅鄧敬憶述其前公司亦使用類似手法,合約期為18個月,第19個月要求其使用先生户口發放薪金,避過賠償。羅嘆言此手法「無紀錄,無資料」顯示公司逃避法律責任,期後無奈離開。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指現時僱傭條例,未能保障因類似手法而被剝削的員工,批評僱主是在「走法律罅」。李解釋不少員工處於弱勢,被要求簽新約時,「強弱懸殊下,邊有遣散費」,有些員工甚至不知自己權益。李表示本港不少僱員賠償與年資掛鈎,建議修改僱傭條例,若有證據顯示員工在同一公司工作,應獲得應有賠償,保障員工因簽新約而失去的權益;另會去信予立法會飲食界議員張宇人,要求張作出跟進及回應。此外,工會呼籲員工舉報類似事件,收集個案後會約見勞工及福利局作會面。
黃家和認為僱傭雙方皆有責
香港餐飲聯業協會黃家和表示,僱員簽新合約,反映其認同有關做法,工會不能完全歸咎於僱主,「唔可以單方面話僱主無良,有時員工都好無良」,又指歐美等地均有僱主用相關方法去節省經營成本,但相信此情況於本港飲食行業並不普遍。
勞工處回覆,若僱員在受僱期內被要求重新簽訂僱傭合約,在簽署新合約後會否影響其受僱的連續性,須視乎其僱傭合約的條款細則,僱傭雙方的意願及協議內容,以及個案的實際情況。勞工處沒有備存因簽署短期合約而不符合發放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資格的求助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