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為女傭驗孕後解僱女傭 被裁定性別歧視須賠償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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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印尼籍女傭Waliyah指僱主因她懷孕而解僱她獲勝訴。(資料圖片)

印尼籍女傭在港工作期間時,被僱主發現她腹部隆起,女傭在女僱主建議下,在尿兜小便並用驗孕棒驗孕,之後女僱主帶女傭看醫生,曾提及墮胎,但最終未有成事。惟女傭不久後遭男僱主解僱,更在通知期未滿前被逐走。女傭指僱主夫婦涉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不合法解僱而告上法庭,區域法院法官今(19日)頒下判詞,指出僱員懷孕與否屬私事,僱主無權強行得悉,因而裁定女僱主有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但解僱女傭是男僱主的決定,這卻與女僱主無關。故裁定印傭勝訴,但賠償額和訟費則稍後再釐定。

原告印尼籍女傭Waliyah,被告分別為男僱主葉海新,及女僱主陳雯香(皆為譯音)。

判詞透露,原告2012年4月起為被告一家工作,主要是打理家務和照顧被告的女兒。2013年9月,僱主夫婦發現印傭的腹部隆起,同年10月1日,女主人曾叫原告在尿兜小便,並用驗孕棒為她驗孕,並發現原告確實懷孕。

原告證實懷孕後遭解僱

女主人即帶原告看醫生,並確認原告懷孕,女主人曾問主診醫生香港有甚麼公立醫院提供終止懷孕的服務,並於翌日帶印傭去威爾斯親王醫院評估墮胎的可能性,但最後並未有作有關手術。

然而不久後原告便被男僱主要求簽下終止合約,男僱主並在10月26日,即未滿一個月通知期,便把原告逐離住所,男僱主並給原告5千元作為餘下薪酬及回鄉的機票錢。

原告最後沒有回鄉,她在志願機構的院舍暫住,並於2013年12月在香港誕下孩子,並繼續留港工作直至2014年初,她誕下的嬰孩交別人領養。

官指懷孕屬女僱員私事 有權不告知僱主

法官認同原告律師的說法,懷孕始終屬女僱員的私事,她有權不告知僱主,而僱主亦非一定要因女僱員懷孕而須另作工作安排,而女僱員亦只有在通知僱主她懷了孕,她才會得到孕婦在法律上的保障。

法官認為本案的女僱主主動叫原告驗孕是過了火,她沒有給原告選擇是否向僱主披露她懷孕的權利,故認為她抵觸《性別歧視條例》。至於男僱主因原告懷孕而將她解僱,迫令她提早離開住所,不僅屬懷孕歧視,亦違反《僱傭條例》及破壞雙方互信。

根據《僱傭條例》第15條,女僱員懷孕,但在未通知僱主時被解僱,她可即向僱主提交懷孕通知,僱主亦須撤回解僱的決定。若僱主接獲僱員懷孕的通知,他只能在懷孕僱員犯嚴重過失,才能解僱該僱員,僱主是不能因僱員懷孕而將她解僱。

法官認為原告並非非遭僱主強迫驗孕

法官又在判詞指,原告和僱主夫婦的證供說法有出入,他認為原告並非被女僱主強迫才在尿兜小便及驗孕,反而是她與也想知自己是否懷孕,並自願讓女僱主檢驗。法官並無證據顯示女僱主曾迫原告墮胎,墮胎主議更似是原告自己先提出。

判詞又提到,女僱主在內地長大,一直有接受精神科治療,後來亦與男僱主分居,現時是一名領公緩的單親母親。他覺得女僱主想有女傭協助家務,不似想解僱原告。而男僱主的態度,明顯地不尊重妻子,男僱主並非原告骨肉的父親,他似是得知原告懷孕後,便想原告離職,並自行決定把原告辭退。

案件編號:DCEO1/2015 & DCCJ104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