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董事涉又一城助犯逃走 官指未證被告是涉案者 裁罪名不成立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餐廳董事涉於2019年11月,在九龍塘又一城連環襲警多名警員,意圖協助被捕者逃走,一名女疑犯最終逃脫,經理事後在家中被補。他早前否認4項襲警及1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合理羈押下逃離罪受審,案件原為區域法院案,今(21日)移師至西九龍法院裁決。暫委法官許肇強指,雖然他對被告的不在場證據有保留,惟當日多名警員在混亂的情況下,對襲警白衣男僅有數秒的觀察,涉案閉路電視又無法清晰拍到對方的外貌及車輛車牌,未能確證被告就是該白衣男,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被告韋穎恆(37歲,餐廳董事),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D,並於同日同地,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被告韋穎恆稱當日要到另一餐廳處理事務,當日並不在案發現場。(劉安琪攝)

被告辯稱當日不在現場

許官裁決時指,辯方並不爭議片中白衣男當日的確有連環襲擊多名警員,但質疑涉案5名警員對於被告的辯認。被告自辯時指,他當日因餐廳分店結業,要將分店的數十部電視搬回主店交收,故並沒有出現在案發現場。許官質疑這並非重要商業交易,被告作為餐廳董事沒有必要親自參與。雖然被告解釋因有文件要簽署而出席,但他既遺失了該簽署文件,又未有向接收方索取副本呈堂,許官因而對其不在場證據有好大保留。

控方指5警均認出被告

控方卻指,當日有多個地方拍攝到該白衣男前往及離開案發地點的路線,而其所駕駛的白色私家車亦登記在被告公司及其電話名下,白衣男手臂上的紋身位置與被告接近,兩人的身形相似,與5名警員成功在認人程序認出被告互相配合及支持,因此認為被告就是該白衣男。

+2

官認為有認錯人風險

許官則認為,數名警員事前與白衣男素未謀面,當日情況混亂,襲警事出突然,受襲警員的注意力非集中在同一個方向。他們均指在認人程序中透過被告的雙眼認出對方,惟他們由此至終均未描述被告的雙眼,解釋其雙眼有何異於常人之處可一眼認出。加上,他們是在案發後一個半月認人,當時被告戴著口罩及浴帽、身體以毛巾包裹,許官認為此加大警員認錯人的風險。

許官稱就認人他不會給予絕對比重。考慮到被指拍到白衣男的閉路電視片段不是太遠,就是像素太低,無法確認該人的外貌及車牌,故即使他與被告外形相當接近,仍無法肯定為同一人,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