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靠環境證供裁定表證不成立 控方不服 認為應由陪審團決定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高等法院早前審理三宗機場販毒案,控方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法官最終裁定涉案被告表證不成立。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涉及表證不成立的法律議題,案件今(27日)在上訴庭審理。律政司代表認為,原審法官在案中採取錯誤的法律標準。如就其中一案,法官考慮兩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解釋,但律政司認為此事不應由法官決定。

控方認為原審官法律上出錯

該三宗販毒案共涉4名外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控方在案中依賴環境證供,包括被告的錄影會面,和涉案電郵等,以證明被告知悉他們攜帶了毒品。控方要求上訴庭釐清,控方若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法庭應以甚麼方式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以及涉案法官在三案中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早前審理3宗販毒案時,因控方主要依賴環境證供,裁定3案均表證不成立,律政司認為原審官犯法律錯誤,要求上訴庭作釐清。(資料圖片)

認為應交陪審團決定

律政司的代表陳詞時提到,法官考慮表證是否成立時,應假設控方案情「推至最高」,陪審團在適當的引導下,是否有可能將被告定罪。然而原審的法官卻採納一個更高的門檻,即控方能否排除被告無罪的實質可能性。

對被告辯解給予比重屬犯錯

其中一宗販毒案涉及兩名來自印尼的女被告,律政司指原審法官決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時,考慮了兩女在錄影會面的解釋,指兩人的說法和其他證供一致。惟律政司認為,此事不應由法官決定,原審法官對被告的辯解給予比重,此為法律上出錯。

律政司認為,若案件涉及多項環境證供,便應交陪審團決定,此外,法官亦不應就被告的辯解給多比重,該部份亦應由陪審團決定。(示意圖)

存在其他環境證供應交陪審團決定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指,此案亦有其他證供,包括被告攜帶的行李箱異常地重。控方認為,當有多項環境證供出現,便應交由陪審團考慮。

此外,在其中一案,陪審團根據法官指引裁定涉案被告罪脫後,曾有陪審員問法官被告會否再被控,可否把案件告知傳媒等。律政司和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聆訊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則指, 未有聽聞有此類陪審團向法官查問的事例。

原審官有考慮被告或受騙

就涉及洪都拉斯被告的案件,律政司指原審法官考慮是表證成立時,考慮被告稱受騙,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被告知悉案發時攜帶毒品的推論。律政司同樣認為,此事應交由陪審團決定。

案件編號:CASJ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