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聽音樂分神撞車2人重創 原判社服令 上訴庭斥嚴重不足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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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在北大嶼山公路駕車時發生3車連環相撞意外,夾在中間的一部的士,車上兩名男女乘客嚴重受傷,男的腦部創傷且椎骨骨折,有永久損傷,女的3個月後流產。貨車司機認罪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控方指刑期過輕,又指原審官未考慮司機駕車時聽音樂分神等因素,要求覆核刑期。上訴庭法官指原審官不但判斷出錯,更只參考一些非監禁的判刑,認為刑期明顯不足,指案件的合適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考慮被告認罪並已完成服務令時數及事件已發生逾3年等,准他只入獄服刑3個月。

四人受傷 其中兩傷者多個內臟有裂傷獲病假逾一年

案中被告溫達揚,34歲,去年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指他在2019年9月5日早上,在北大嶼山公路入機場方向,涉及一宗3車連環相撞意外,溫所駕的小型貨車,撞向前面一部的士及再前的私家車。意外中有4人受傷,的士的車尾嚴重損毀,車內兩名男女乘客傷勢嚴重,兩人均有多個內臟,包括肝、脾、腎等有裂傷,兩人均獲病假超過一年。

三車連環相撞的情況。(詳看下圖)

控方指被告駕車時聽音樂分神

控方指原審法官錯誤聚焦溫受前方車輛阻擋視線,忽略了溫當時或因聽音樂而分神,現場情況亦顯示溫聽音樂時的聲浪不低,判刑時更只參考一些非監禁刑罰的區院判刑案件。溫的律師卻指,意外發生已3年,溫亦已完成社會服務令的時數,又指原審官也有提及溫聽音樂等因素。

上訴庭認為量刑須考慮受害人傷害及打擊

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多方不當的地方,不但未有充份意外的實質情況,又批評原審官只考慮一些判刑案件作參考,認為做法不當,更直指該些判刑從沒經過上訴肯定,沒有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沒有約束力亦沒有參考價值,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他們又稱,危險駕駛罪的判刑,也須考慮對受害人和傷者造成的傷害和打擊,足夠阻嚇力的判刑實有必要。

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 減刑後囚3個月

法官們認為,根據本案情況,合適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認罪,獲減刑三分一,應可下調至10個月,由於溫已完成200小時的服務時數,加上事於2019年,溫在去年3月已被判刑,案件又經過覆核,已相距了一段時間,故酌情減他7個月刑期,下令溫只須入獄服刑3個月。

上訴庭:刑罰過輕對被告只是表面仁慈

上訴庭重申,量刑必須處適當的刑罰,不適合的刑期或與控罪不相稱的刑期,對被告而言,只是表面仁慈,律政司一旦提出刑期覆核,被告等候上訴也難免產生焦慮,若覆核成功更要面對較重刑罰,對被告有一定程度的打擊,亦會打亂他的生活,著下級法院判刑時應對此倍加注意。

案件編號:CAAR 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