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公署斥5億購別墅 《香港國安法》訂明中央負責 不涉公帑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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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近日斥資5.08億元購入筆架山豪宅緹山一幢別墅。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一條訂明,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換言之,國安公署買樓費用不涉及香港政府公帑。

至於由港府承擔的預算80億元維護國家安全開支,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去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指出,相關撥款不涉國安公署經費,其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報告亦披露,80億元撥款主要涉及薪酬及津貼、專門服務聘用費用、租金、小型建築工程、專門設備等。

國安公署近日斥資5.08億元購入筆架山豪宅緹山一幢別墅。(李澤彤攝)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八條,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而《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一條亦訂明,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換言之,今次國安公署的買樓開支,屬於中央財政承擔的經費,與本港公帑無關。

第四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香港國安法》
第五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香港國安法》

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本港80億撥款不涉國安公署經費

至於本地維護國家安全開支,根據港府在2021年的財政預算案指,會預留80億元作為國安法相關開支,根據《香港國安法》,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去年10月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就有關撥款的「控制及管理」向立法會交報告,當中曾強調,「撥款不涉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經費,其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而該80億撥款分為經常及非經常開支,前者包括薪酬及津貼、專門服務聘用費用、租金、其他營運和行政支出等;後者包括小型建築工程、專門設備、系統設置、機械,及其他資本性開支。

另外,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毋須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因此國安公署在港買樓,料亦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