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大狀稱未成年簽文件無效 轉公開放映需另簽同意書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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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多位英華女學校學生成長過程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掀起社會爭議,其中一位受訪女生阿聆公開撰文,表明曾不欲該片公開放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願,更指其父母簽署的同意書有法律效力;另一位受訪女生阿佘則曾提及,同意書是她自行簽署。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簽署同意書的人如在簽署時未達法定年齡,該同意書並無法律效力;不過,若然是由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則有法律效力。但他提到,如與父母或監護人簽署的同意書只列明在校內放映,但現時卻改作公開放映,是需要另簽同意書。惟他指出,如同意書中有列明「以任何形式發布」,便有機會出現「口同鼻拗」,簽署人要證明當初有人曾承諾只作校內公映,該份同意書才有機會被視為無效。

▼《給十九歲的我》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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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打官司費用高昂

就著同意拍攝的同意書,陸偉雄表明,如簽署同意書的人是12歲學生,因為他未到達法定年齡,該份同意書並無法律效力,「簡單講,一個小朋友12歲,無家長、無監護人去簽,佢可以推翻,因為佢都未到法定年齡,佢簽嘅可能會視之為無效。」

張婉婷導演與五位《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的女學生,一同回到母校英華女校出席「《給十九歲的我》感恩大會」。(資料圖片/陳順禎攝)

由父母或監護人簽署 具法律約束力

相反,如果同意書是由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則有約束力,「我要強調如果有家長或者監護人簽,咁就約束住,即使小朋友當時得12歲,家長、成年人幫佢簽咗,就唔可以講我當時12歲,又唔係我簽,咁又講不過去。」

其中一位受訪女生阿聆撰文提到,她的同意書由父母所簽,在她表明不同意紀錄片公開放映後,校方、導演及監製曾稱已經尋求法律意見,如果她仍要繼續阻止的話有機會有法律責任,又指即使她沒有簽署任何文件,她在成年後仍有繼續參與拍攝的行為是silent consent(默許),即有法律約束力。

陸偉雄回應指,「我哋法律上無一個名詞叫silent consent,只不過可能有啲條款,你反對呢,你就應該要係指定時間提出,你係指定時間唔提出,就視之為你唔反對。」他續指,要看看文件是否有這類條款,講明簽署後多少年沒反對即可視為同意。

大律師陸偉雄。 (照片由受訪者提供)

需留意是否有「以任何形式發布」條款

陸偉雄表示,若然父母或監護人簽署時的認知是紀錄片只在校內放映,但現時卻作公開放映,是需要另簽同意書。不過,值得留意,如最初簽署的同意書上有寫明「以任何形式發布」,就要視乎最初是否有人曾口頭承諾過相關拍攝只會在校內放映,「口頭承諾都係有約束力」。他直言這種情況較為複雜,會出現「口同鼻拗」的情況,簽署人需要證明當年曾有人承諾只作校內公映,該份同意書才有機會被視為無效。

他指不論是受訪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如不想紀錄片再公開放映,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不過他提醒大眾打官司費用高昂,而且「再有信心打贏嘅官司都有機會打輸」,建議各方先磋商,如商討刪走拒絕公映受訪學生的部份,藉此解決問題。

《給十九歲的我》發生甚麼爭議?

兩位被拍攝的主角學生,均指不認同公映,詳情按此

阿聆提出甚麼質疑?

她認為學校和攝製團隊無尊重學生反對公映的意願,只引用法律解釋。詳情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