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判詞解讀:許身陷黃金枷鎖 獨立性徹底被削弱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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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案終極上訴塵埃落定,郭炳江、許仕仁、陳鉅源及關雄生翻案無望,郭炳江更要即時收柙,繼續服餘下刑期。終院今日下達49頁判詞,參考英國及香港於1898年訂立首項針對賄賂法例、本地和多處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例,明確指明,四人行為已屬「貪污舞弊」,許更身更身陷「黃金枷鎖」,獨立性徹底被削弱,以致無法恰當履行公職,嚴重濫用職權和公眾信任。

許仕仁收新地高層850萬,終院法官指這有如施加在許身上的「黃金枷鎖」。(余俊亮攝)

有別於過往爭論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上訴案,本案著眼點涉及許仕仁於2005年6月就任政務司司長前一刻至3日前,收取新地前高層的850萬元巨額款項,是否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另他們四人是否串謀達成協議,而該協議是換取許日後上任後,作出優待新地行為。根據案情,該些優待傾向便是涉及新地與政府進行的重大商業談判,包括馬灣公園項目及西九龍文化區項目。

濫用職權是此罪的核心

終審法院今日下達49頁判詞,先引用本港終審法院冼錦華一案,以及加拿大、澳洲的案例,指出任何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與任何人達成秘密委任協議,損害公眾,便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更引用法律學者Professor Finn說話指:「一個基於公眾利益被委以職權及職責的公職人員,在某方面上濫用其職權及責任,或者濫用其職位,便是此罪行的核心」。

終院再繼續引用澳洲法院兩名法官判詞指,所謂損害公眾,便是公職人員將自己身陷「黃金枷鎖」,阻止其自由行動的能力,以致公職人員無法以無懼精神作出真誠服務

上訴人郭炳江今早到庭。(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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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上訴人力陳,罪行發生在許仕仁就任之前,時間上不足以構成罪行,若將罪行時間上任之前,在普通法根本無先例及擴大控罪範圍的原則可尋,後果便會產生「寒蟬效應」,而且控方始終未能證明四人實質的犯罪行為。

眾人有協議確保許陷入「黃金枷鎖」

不過終審法院認為,本案所關注不是時間實質不法行為的問題,而是四名上訴人所作出協議的回報,其罪行是行為持續,符合《刑事罪行條例》串謀元素,有關協議是達成和落實,目的確保許仕仁上任後,陷入「黃金枷鎖」,作出違反公職忠誠及廉正的行為,將其服務公眾利益的責任,因其私人利益而對神秘付款者服務。

四名被告(從左至右)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2014年在高院審訊時精神奕奕。(資料圖片)

若許不在其位不會得巨款

終院強調,犯案內容在法律上是絕對重要,必須符合所犯罪行是「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尤其本案第一上訴人許仕仁身為香港特區政府第二把交椅,又是行政會議成員,處理多項機密的政府政策制定、執行等,」他是本港公共福利看守人」,當中更涉及與新地有着大利益關係的事情,正如控方所指,若許仕仁不是政務司司長,新地不會做「慈善」,給予許巨額款項。

終院引用澳洲新南威爾斯法院一宗上訴案,警務處助理處長與一名持牌夜總會經營者有連繫,更透過他的隨從,以現金禮物賄賂一名初級警務人員,結果初級警務人員報案,助理處長雖然在案中無出示實質報酬,但更被裁定賄賂罪成,法院理由是他的目的要該初級警務人員服從於他。

「甜頭」是貪污的暗語

終院指,有時賄賂比較委婉,只係一些「甜頭」,或作出優待的傾向,但這是貪污的暗語,就許仕仁上任向前僱主新也表示好感,或由對方給予優厚回報,以保持親和關係,足以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但是因事件在他上任前,若發生在他上任一周後,已足以構成貪污罪行。

案件編號: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