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打集會.總覽】防暴狂奔追捕一男子 紅衣外籍女子截停警車

撰文:呂凝敏 陳浩然 朱雅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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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14日)晚上7時遮打花園舉行「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警方早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是《禁蒙面法》頒布以來首次。集會申請人劉穎匡表示,收到警方的新增條件,基於《禁蒙面法》已實施,參會集會人士不可以蒙面。主辦單位公布逾13萬人參與集會。集會後,有示威者於IFC及干諾道中一帶堵路,又有示威者打破大會堂美心餐廳玻璃,大批防暴警員進行驅散,最少帶兩人,但未演變成嚴重衝突。此外,在天星碼頭,一名紅衣外籍女子,手持「LOVE」車牌衝出馬路徘徊,曾截停一輛警方豬籠車。

【2254】在天星碼頭,有一名穿紅衣的外籍女子,突然衝出馬路,手持「LOVE」車牌徘徊,她其後截停一輛警方豬籠車,之後離去。
【2249】天星碼頭有工人在地磚塗膠水。
【2246】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要求與指揮官對話。
【2236】大批防暴突然跑向舊天星碼頭停車場,即時制服一名男子,將他按地拘捕,其他防暴警員一路向外圍揮棍,一路呼喝記者:「唔好行埋嚟,驚你搶犯」,被捕男子高呼表示自己姓吳。
【2145】大批防暴警進入香港站。
【2142】逾百人聚集於德輔道中滙豐總行對開,約10名學生手持紙牌,上面寫著「能堅持到這一刻不是因為我們足智多謀,而是因為我們團結」、「If not us, who?」及「If not now, when?」
【2138】中環大會堂一間美心餐廳被人以滅火筒打破玻璃,有在場人士稱今晚不是「裝修」,要爭取國际支持,示威者停止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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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就公眾人士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草案,特區政府發言人對此表示遺憾。發言人表示,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人權和自由在香港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特區政府十分重視,亦必定全力維護。
發言人重申,外國議會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2105】一批防暴警員於龍和道香港站對開的上落客區制服一名中年男子,其間一名防暴警員手持胡椒噴劑指向圍觀人群,該名男子其後被警方帶上警車,防暴警員之後離去。
【2055】集會人士站滿遮打花園對出金鐘道,多輛往中環方向行駛的巴士停在路中。
【2050】大會公布集會人數逾13萬人,而外圍遊行人士由於在移動中,無法估計。
【2030】金鐘港鐵站約有十多名防暴警員戒備。

中環大會堂一間美心被打破玻璃。(廖俊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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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E-kids成員Tommy阮民安上台,與集合人士再唱《願榮光歸香港》。阮民安表示,要做一件事中間會有很多困難,但香港人不會怕,香港人很團結。其後一同高呼「香港人,反抗」。阮民安又演唱《I Swear》,希望「手足」知道全港人未遺忘他們。
【1925】集會人士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其後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五大訴求,缺一不何」。

【1910】集會籌委會成員表示,香港人自六月開始以死相搏,為民主自由而戰,正如《衰仔樂園》所說,我們不會出賣靈魂。抗爭已成為生活的一部分,同時恐懼無處不在,今日的和平合法集會,亦因《禁蒙面法》承受風險,香港的制度暴力,令代議士無法發揮職能,單靠制度戰勝政府已是絕不可能,只能迎難而上。四個月以來,熟悉的城市變得面目全非,我們從無想過在港鐵遭受無差別襲擊,在家中聞到催淚彈,在街上看到警方發射橡膠子彈,再不能如以前安睡。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是美國宣言提出的重要價值,亦是香港人的共同夢想。當日柏林倒下,美國都有協助重建歐洲秩序,今日美國國會提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是重建香港秩序的第一步,令我們知道並不孤單。

集會籌委會成員提出七個願望,盡快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重新檢視1992《香港關係法》;停止向香港輸出人群管制武器;對香港面對的人權打壓、不公義進行全面調查並作制栽;對香港作適切的人道援助;派專員到港檢視香港政治危機;第七協助啟動國際司法程序,調查濫權警員。我們會恐懼但絕不退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是我們其中一項武器,促美國盡快通重,並使用最嚴厲版本。

大會公布13萬人參與遮打花園集會。(余俊亮攝)

【1900】集會發言人表示,集會展示香港對爭取自由的決心,特區政府一直拒聽香港人的聲音,這是蒙面法後第一個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要展示「和理非」的聲音,促美國通過「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香港人讓世界知道在壓力之下,不會放棄自由,不會懼怕政府,亦希望警方會與香港人一起,站在自由一方。她相信香港人無懼打壓,亦會按警方要求,呼籲不會戴口罩,她重申要展示一個和平集會,令警方無理由腰斬,會方亦有足夠的糾察。

遮打花園於晚上7時舉行「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是警方實施禁蒙面法後首次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根據警務處發給集會申請人劉穎匡的信件顯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附遲法例K《禁止蒙面規例》第3(1)(c)條,任何人不得在身處根據《公安條例》第7(1)條進行的公眾集會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特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警方要求主辦單位提醒所有參與者需遵守《禁蒙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