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黑工】入境處一連4日打擊非法勞工 搜60地點拘35黑工僱主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4日(6月15至18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及「機靈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25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0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60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工場、花店、垃圾站、按摩店、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餐廳、菜檔及貨倉。被捕的9男16女懷疑非法勞工,年齡介乎27至64歲。當中2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2男12女亦涉嫌管有及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另外4男6女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年齡介乎29至59歲。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