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橋性侵案】江樂士:易受傷害證人組已解散 律政司:毋須沿用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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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早前被控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後因事主患創傷後壓力症,不適宜出庭作供而撤控,引起社會關注當局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遭遇性罪行時的手法。前刑事檢控專員更指,律政司過往專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易受傷害證人組」,惟該組6年前已解散。不過律政司回應指,該組從未正式解散,只是內部具處理有關案件經驗及能力的法律人員漸多,故該組設立原意已漸失,毋須再沿用該組機制。

張健華獲撤控,引起外界爭議。(資料圖片)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查詢時稱,「易受傷害證人組」在90年代成立,目的是要確保律政司內,會存在有能力處理涉及易受傷害證人案件的專業人士,因這類案件涉很多專門法律,不能輕易交由任何1名碰巧接手的律師或檢控官。

江樂士質疑律政司解散「易受傷害證人組」。(政府新聞處)

不過江樂士指該組於6年前已解散,批評律政司輕視該組存在,是倒退做法,尤其是當這類案件的犯案手法變成熟,律政司更有必要有專責小組及足夠人才處理,認為律政司須盡快重整該組。

律政司指具相關能力律師增加

律政司回應指,「易受傷害證人組」從未正式解散,但由於當局更重視這類案件,有更多具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及敏感度的檢控人員日增,律政司很多律師已有所需專業能力,「易受傷害證人組」的設立原意漸失,故自2000年代後期開始,便委派1名首長級律師統籌處理,毋須再沿用「易受傷害證人組」去處理相關案件。

法律界倡參考美加澳做法

對於今次備受爭議的撤控,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黃瑞紅建議,現時美、加及澳洲等地審理涉及特殊證人的案件時,辯方的盤問模式、負責盤問的人士或內容都有相應規定,建議香港盡快修例,確保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在適當環境作供,同時顧及辯方作出反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