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總區5日截42部電動單車 11人送外賣中 當中1人為黑工

撰文:黃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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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過去5日在西九龍總區採取執法行動,主力打擊電動單車,拘捕42人截獲42部電動單車,當中11人正送外賣,而其中一人更是黑工。

警方截獲42部電動單車。(黃偉民攝)

西九龍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主管鄭皓銘高級督察稱,警方於本周一至周五(4日至8日)進行代號「閃步」的執法行動,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員在深水埗、油尖旺及九龍城區截查電動單車,結果截獲共42名男女駕駛者,當中11人正用電動單車送外賣。據了解,其餘31人亦懷疑涉及送外賣活動,當時可能正在等單。

被捕39男3女,包括29名本地男子、3名本地女子及10名非華裔男子,年齡介乎18至66歲,分別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駕駛時乘客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等罪。

其中一名36歲被捕的巴基斯坦男子,持「行街紙」3個月,懷疑以他人的外賣平台賬號接單,並從事非法勞工活動,他另外涉嫌「串謀詐騙」以及「禁止接受僱傭工作」被捕;所有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

鄭皓銘指,電動單車在路面上行走是相當危險,部份最高時速可達50公里或以上,與電單車相若。但電動單車不受第三者保險保障,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和道路使用者也得不到保障。

西九龍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高級督察鄭皓銘向傳媒簡報案情。(黃偉民攝)

警方將持續打擊相關罪行,除執法外,亦與外賣平台溝通,,如發現外賣員有不法行為,會凍結其帳號。

鄭皓銘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西九龍總區在過去4日行動,截獲42部電動單車。(黃偉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