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餐廳經理收$5000報酬 出租銀行戶口洗770萬黑錢 判囚55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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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2023年3月至4月期間,接獲16宗不同類型騙案,包括網上情緣、刷單及投資騙案。16名受害人分別指出,他們被騙徒誘騙將現金轉入不同銀行戶口,其後發現受騙,報警求助。案件總損失超過1,000萬港元。調查發現,一名當時29歲報稱餐廳經理本地男子,涉收取5000元報酬,將兩名銀行戶口出租於一名人士,其後兩戶口被用作清洗合共770萬元黑錢。他承認兩項「洗黑錢」罪,並被罪成,法庭批准加重刑罰,被告其後被判處監禁 55 個月。

警方指,該名被告持有兩個收取騙款銀行戶口,在2023年3月至4月短短兩個月期間,透過兩個戶口收取超過770萬港元款項。經過深入調查,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以「洗黑錢」罪名拘捕該名男子,調查顯示他在2023年3月初,於社交媒體認識一名人士,並以港幣$5000報酬,將其銀行戶口,包括網上銀行用戶名稱及密碼出租予該名人士。

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任婉彤高級督察(左)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曾梓桓高級督察(右)交代案情。

其後,警方起訴被告以兩個銀行戶口分別清洗610萬及16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案件今(8月11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並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為加強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的阻嚇性,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被告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刑罰,被告其後被判處監禁 55 個月。

警方必須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作洗黑錢用途違法,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市民如果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該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