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六旬漢非法駕電動單車 涉四宗罪被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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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分區人員今日(19日)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發現一名63歲本地男子,於道路上駕駛電動單車,他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他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明年1月中旬向警方報到;涉案電動單車則被扣查。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警方表示,警方非常注重道路安全,會繼續採取相關的執法行動,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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