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等跨部門全港反黑工 拘43黑工及13僱主
入境事務處於1月30日至2月5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促進行動」、「銀翼行動」、聯同勞工處執行的「彩虹行動」、警方的「冠軍行動」、民政事務總署及勞工處執行的聯合行動,共拘捕43名懷疑黑工及1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在入境處聯同民政事務總署及勞工處的聯合行動中,入境處人員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位於油尖旺區內的賓館,拘捕2男4女(29至51歲)懷疑黑工及一名僱主。被捕黑工包括3名現職外傭,被捕時正在賓館從事房間清潔的工作。涉案僱主則為一名75歲女子,為賓館負責人。其餘3名黑工為雜工,其中兩男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一人為逾期逗留的前外傭。
其他反非法勞工行動中,調查人員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食肆、清潔公司及裝修單位等,拘捕35男2女(26至56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此外,亦拘捕9男3女(33至61歲)僱主。有關上述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稱,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另外,輸入勞工獲准以僱傭身分來港後,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明直接受僱於合約中指定的同一僱主,並擔任合約中指定的職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而且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工作地點除外)。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已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