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訛稱拍賣被充公電子產品 海關:從沒經外界拍賣
近日再有人於Facebook開設專頁及購物網站,圖文並茂訛稱香港海關將一批扣押的走私電子產品拍賣,更聲稱將拍賣所得的款項用作慈善用途。香港海關今日(2月8日)澄清,從未透過任何社交平台或網站拍賣充公貨物,呼籲公眾人士提高警覺,切勿上當受騙。
海關再次重申,在完成案件的法律程序後,會按照嚴格既定指引,分類處置案中被充公物品。如果有關物品適合作公開拍賣,只會交由本港相關政府部門統籌跟進,絕對不會與任何外界人士及團體合作拍賣。
海關表示,不法分子屢次把大同小異的內容刊載到新開設的社交平台專頁和網站,日後亦有可能再出現這類社交平台專頁和網站,呼籲市民要提高警覺。海關指,該社交平台專頁和網站發出虛假信息企圖誤導消費者,並有侵犯知識產權之嫌,有可能觸犯本港《商品說明條例》及《版權條例》。海關已要求相關社交平台和網站營運方盡快移除相關信息及連結。
海關呼籲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必須保持警惕,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或店鋪,切勿在不明和可疑網站或社交平台購買來歷不明的物品。如果對網購貨品有所懷疑,可直接向品牌持有人或有關商戶查詢,以免蒙受損失。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即屬違法。此外,根據《條例》,「商品說明」就貨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及透過任何途徑(包括口述),就該等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任何部分(包括製造、生產、加工方法、以往的擁有權或用途等)作出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商戶不得向消費者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產品資料。商戶如就有關貨品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違反《條例》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另外,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士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透過任何器材或電子平台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或管有侵犯版權物品作商業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及監禁4年。
海關呼籲市民,如發現任何懷疑不良營銷手法及侵權活動,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向海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