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為救護車開閘|消防處:保安未能即時開閘 救護員徒步到場處理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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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富寧花園一名女保安員,疑拒絕開閘予救護車進入屋苑,管理公司證實,涉事女保安員已被停職。消防處今日(22日)晚上就事件回應,當晚(19日)接獲一宗位於將軍澳的緊急救護服務,救護車到場後,保安人員未能即時開啟閘門,救護員於是徒步前往現場,病人經治理後情況穩定。

消防處又指事後即時派員與相關屋苑的管理處管理層跟進,希望確保屋苑的緊急車輛通道日後運作正常。任何人士如沒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阻撓或阻延處方人員執行職責,會被視作違反《消防條例》;如屋苑能安排24小時值班人員,在有需要時盡快到場開啟閘門,處方並不反對設置閘門於緊急車輛通道出入口。

救護車到達發現閘門上鎖 保安未能即時開閘

消防處指,事發在7月19日晚上9時47分,處方接獲一宗位於將軍澳的緊急救護服務,隨即調派一輛快速應變急救車及一輛救護車前往現場。快速應變急救車於接報後9分鐘首先到達現場。

其後,救護車抵達近寶寧路的緊急車輛通道時,發現閘門上鎖,故向現場保安人員尋求協助。由於保安人員未能即時開啟閘門,救護人員立即帶同救護裝備,徒步前往現場。病人經救護人員初步檢查及治理後情況穩定,並由救護車送往將軍澳醫院治理。而事後,消防處即時派員與相關屋苑的管理處管理層跟進,希望確保屋苑的緊急車輛通道日後運作正常。

女保安員拒絕開閘讓救護車進入。(區議員陳耀初提供)

無合理辯解下阻消防執行職責 違《消防條例》可禁監半年

處方指,任何人士如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阻撓或阻延本處人員執行職責,會被視作違反《消防條例》第27(1)條,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處方如懷疑有任何人士觸犯上述法例,會就事件作出調查,並根據所搜集到的資料和證據採取適當行動。

如屋苑能安排24小時值班人員,在有需要時盡快到場開啟閘門,處方並不反對設置閘門於緊急車輛通道出入口。

處方將巡查各區的緊急車輛通道 發現阻塞會要求移除

處方人員會定期巡查各區的緊急車輛通道,以確保通道暢通無阻。如發現有緊急車輛通道被阻塞,本處會根據香港法例第 95F 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3條,向有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獲送達通知書的人士在指明的限期內移除阻塞物。

如有關人士沒有在限期內遵從該通知書的規定,或致使、准許或容受阻塞緊急車輛通道的情況在發通知書後的一年內再次發生,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並可就該罪行持續,另處每日罰款1萬元。

管業處已在鐵閘張貼告示,指示緊急車輛可致電控制室職員要求開閘 。(區議員陳耀初提供)

富寧花園女保安拒為救護車開閘

事發於19日晚上約10時,當時她返回屋苑近醫院的閘口,發現一輛救護車停在附近,救護員要求保安員開閘,惟男保安員向控制室通報後,控制室要求救護車兜到近坑口村迴旋處的入口進入。

據片主所述,救護員指迴旋處塞車,會延誤救人時間。在場另一名女保安員則指示救護員徒步到第4座:「4座咁近,行入去啦!」救護員為免阻礙救人,無奈抬擔架床步行入內救人。拍片者遂與另一名街坊要求保安員開閘,卻被該女保安員用粗言指罵。片段在網上街坊群組發酵,居民紛紛批評女保安阻礙救人。